云南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新型职业农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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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规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育效果,根据云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管理是教育培训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措施,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第三条 教学管理包括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教育培训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实施方案;选聘教师,组织教学和安排教学进程;对学员学习进行管理;开展教学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开展教育培训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教学经验交流等。第四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全 省 农 广 校 系 统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教育 培 训 教 学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全省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组织分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州(市)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县(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2室和教育培训机构四个级别。第 六 条 教 学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逐 级 负 责 、 分 层 管 理 的 原 则 。第七条 教学管理接受上级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二)编制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大纲

3、。(三)编写省开专业文字及声像教材。(四)建立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师库、实训基地库和试题库。(五)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学员和教师学习提供支持和服务。(六)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 ) 对 市 、 县 ( 区 )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和 检 查 。第九条 州(市)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3(二)编制州(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三)组织州(市)培训机构选购省编文字和声像教材,组织编写和制作地区性文字及声像教材。(四)建立本地区新型职业

4、农民教育培训教师库、实训基地库和试题库。(五)组织开展本州(市)教学研讨、教学改革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六)对县(区)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搭建省、县两级信息联系平台。第十条 县(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办公室职责(一)执行省、市教学管理规定,制定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管理细则。(二)制定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性教学计划。(三)订购统编文字及声像教材,组织专家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字或声像教材。(四)建立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师库、实训基地库和试题库。(五)对县(区)培训机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4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管理(一)执行省、

5、市、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教学管理计划。(二)执行县(区)培育办教学安排,组织教学工作,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工作。(三)组织学员按时参加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活动,落实课堂面授、网上辅导、技能实训、专业见识、岗位实践、实验实习、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四)建立健全学员教育培训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五)接受省、市、县(区)的指导与检查,开展教学自查与自评。第四章 专业设置管理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分全省统开专业和地区性自开专业两大类。全省统开专业突出通用性和导向性,地区性自开专业突出区域性和针对性。第十三条 全省统开专业由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根据全省产业结构特点和实际设

6、置,地区性自开专业由市、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结合当地主5导产业和学员实际需求设置,分别报省、市(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批备案。第五章 教学安排管理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实施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工作的纲领性和规范性文件,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活动的依据。第十五条 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根据需要,编制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大纲,对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培养目标、专业及课程设置、学制、学时与学分、教育培训形式、教育培训管理等做出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总体要求。第十六条 市(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根据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大纲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

7、市(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专业及课程设置、学制、学时与学分、教育培训形式等,对全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安排,并报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十七条 县(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根据省、市教育培训大纲、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性教学计划,明确培6养目标、开设专业、开设课程、学制、学时与学分安排、教学形式等,并报市(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县(区)培育办教学计划安排,制定专业教学班教学实施方案,明确专业课程设置、课程性质、课时分配、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方法、授课教师、

8、授课环境、授课设备、授课要求等,并报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六章 学制、学时与学分管理第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行弹性学制。初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效学习年限为 1 年,中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效学习年限为 2 年,高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效学习年限为 1 年。学员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且考核合格者允许申请提前结业。第二十条 初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时数为 600 学时,其中至少学习 80 学时的公共基础课、60 学时的专业技能课、400 学时的实训操作课、选学 60 学时的能力拓展课。中级在初级培训基础上,安排 900 学时,其中至少学习 1

9、20 学时的公共基础课、90 学时的专业技能课、600 学时的实训7操作课、选学 90 学时的能力拓展课。高级在中级培训基础上,安排 660 学时,其中至少学习 80 学时的公共基础课、60 学时的专业技能课、440 学时的实训操作课、选学 80 学时的能力拓展课。 第二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学员每学完一门课程,通过相应考试考核,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10 个学时折合 1 个学分。参加初、中、高级教育培训学员分别累积修满 60、90、66 学分即可结业。学员学分由课程学分和认定学分两部分构成。课程学分指学员参加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和实训操作课的学习,考试考核合

10、格获得的学分。认定学分指学员具备的生产经营技能、学习培训经历、职业资格、表彰奖励等经过教育培训机构认定后折合的学分。学分使用采取累加制原则,即当课程学分和认定学分累加值达到结业最低学分要求,即可结业。第七章 教学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种形式。第二十三条 理论教学指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内容和学员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使学8员掌握提升综合素质、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应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组织形式。第二十四条 理论教学分为课堂教学与远程教学两种形式和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两种方式。课堂教学指授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在教学点进行授课的教学组织形式;

11、远程教学指授课教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组织学员在线或实时学习的教学组织形式。集中学习指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教师采用课堂讲授、现场演示、分组讨论、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员兴趣,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的教学组织方式;分散学习指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学员根据自己的情况,利用多媒体、网络辅导资源或教学包等自主学习的教学组织方式。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进行理论教学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每专业教学班应具备至少能容纳 50 名学员同时学习的教室、10 台以上计算机、1 台以上电视机,1 台以上放像机、1 台以上摄像机、1 台投影仪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在农闲时多安排理论教学,要

12、注重学员职业素质和学习能力的培养,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开课前 2-3 周公布开课计划,并向学员及时提供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9任课教师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授课教师要指导学员根据产业发展、社会需求和个人兴趣、按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培训机构在总结学员选课的基础上,一周内公布选课结果,安排教学工作。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指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内容和学员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使学员掌握从事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本领的教学组织形式。实践教学是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环

13、节的主要组成部分,分专业见识、技能实训、实验实习、岗位实践四种教学组织形式和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两种教学组织方式。在实际教学中,实践教学四种形式结合进行,比重依照培训层次的不同而不同。初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重点开展技能实训和实验实习教学,侧重专业生产技能的训练;中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重点开展专业见识和岗位实践教学,侧重专业生产经营技能的训练;高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重点开展实验实习和岗位实践教学,侧重专业研究和推广技能的训练。集中实践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在现代农业园区、科技10示范场、试验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进行考察、交流、实验和技能训练,达到加深学员理解理论,了解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新

14、品种、新成果的应用,掌握关键环节操作技能,拓宽现代农业发展理念,获得专项操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目的。分散实践由学员在本职岗位上,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知识及技能分析和解决生产经营问题,达到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的目的。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实践教学的场所,要与当地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联合,将它们作为实践教学基地,构建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目标和特点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农事季节和学员实际需要组织实践教学,教学过程要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对接,重点提升学员的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发展能力。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及时组织学员和教师认真填写云南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员学习签到表 (附表1) 、 云南省新型职业农民理论教学组织情况记录表 (附表 2) 、 云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实践教学组织情况记录表(附表 3) ,对学员学习过程进行详细地记录和评价。第八章 教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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