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权力清单(支队、大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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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消防行政权力清单一、行政许可类(2 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36 号)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

2、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2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质证书复

3、印件;(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4、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56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 1,下同)大学专科

5、学历,工作满 7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5 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5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 4 -专业硕士学历或者

6、学位,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 1 年。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7、工作满 3 年。(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2、行政确认类(1 项)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和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公- 5 -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8、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3、行政奖励类(1 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第 127 号令)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对贯彻

9、实施消防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6 -消防行政权力清单(支队、大队)一、行政许可类(3 项)(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

10、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7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

11、、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

12、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8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

13、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3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山西消防总队为企业减压减负七项措施: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内部二次装修(不含使用性质改变)报审时不再审查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材料。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对于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

14、齐全的,可以- 9 -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山西消防总队为企业减压减负七项措施:对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一时难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在其他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依据当地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受理和办理相关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手续,工程竣工时必须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验收。(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

15、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0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

1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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