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目 录一、前言 .3-1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3-3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3-4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3-7五、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 退出 .3-10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3-15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17八、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3-18九、集合计划费用支出 .3-19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与分
2、配 .3-22十一、集合计 划信息披 露 .3-24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27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28十四、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3-30十五、合同变更 安排 .3-32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3-33十七、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34十八、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3-37十九、不可抗力 .3-38二十、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39二十一、合同的组成 .3-41二十二、风险揭示 .3-42二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45二十四、合同签署人 .3-46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特别约定本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
3、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2一、前言为规范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4、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
5、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3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自然人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联系地址及邮编:机构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网址: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
6、楼一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3号楼 邮编:200135联系人:龚苏平 联系电话:021-38565866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网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编:100140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4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计划” 。(二)集合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
7、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 、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1)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包括ETF、 LOF基金) 、权证等,投资比例为:0-95% ,其中,权证不超过3%,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不超过20%;(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比例为:0-95%;(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8、1 年内的国债、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5-100%;(4)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40%;(5)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85 元时,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市场极端情况下除外) 。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
9、划在开放期所持有的现金等短期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四)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及高于“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广。(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六)封闭期与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开放期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
10、束封闭期,但不得延长封闭期。(七)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不超过10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最高规模上限。(九)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开放期内,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
11、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十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推广期结束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则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募集资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 ;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6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包括管理人) ;4、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推广期内,若参与资金接近目标规模人民币 100 亿元(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且委托人不
12、少于 2 人,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十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推广期结束时,若集合计划未符合上述成立条件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时,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三)关联交易本
13、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发生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等及时公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无须再另行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7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时间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
14、划的推广公告为准。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为推广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根据推广机构指定的程序,以现金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四)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金额限制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五)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原则1、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
15、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3、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4、当集合计划接近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将剩余额度在各推广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当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 推广期参与费率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8单笔100 万元 1.2%100 万元单笔300 万元 0.9%3
16、00 万元单笔500 万元 0.6%单笔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七)推广期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 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1.00其中:1、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2、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八)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程序1、申请方式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
17、柜台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2、支付参与款项委托人办理参与手续,应先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然后签署集合计划合同。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应全额缴付参与资金。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但到账部分资金符合最低参与金额限制条件,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为有效申请。3、参与申请的确认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 日到办理参与手续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