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结算产品服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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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资金结算产品的发展,为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和使用本行资金结算产品的客户须共同遵守本章程。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资金结算产品是指本行基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等服务的产品。包括:(一)电子回单柜(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 )(三)人民币对公一户通(以下简称“一户通” )(四)支付密码(五)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以下简称“通存通兑” )(六)现金管理系统(七)网上银行

2、企业客户(以下称“网上银行” )(八)代付业务(九)短信银行第四条 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可申请办理资金结算产品的签约、使用、变更、注销等事宜,正确、完整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等相关申请书(表) ,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客户应对相关申请书(表)填写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在资金结算产品使用期限内,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变更,应及时2书面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 本行根据单位提供的申请书(表)及证明文件等对客户情况进行审查。客户使用本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以本行核准办理的认证时间和功能为准。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

3、如下定义:(一)电子回单柜“电子回单柜”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自助式回单领取、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信息查询打印等服务的对公自助终端。电子回单柜一般通过卡介质、账号、密码或其组合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通过具有查询打印功能的主机终端、组合式抽屉柜等向客户提供服务。(二)结算卡“结算卡”是指本行面向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卡密码或卡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的工具,具有身份识别、转账汇兑、现金存取、信息报告、投资理财等功能。“关联账户集合”是指由客户指定的与结算卡相关联的账户集合,该账户集合包括结算卡主账户、结算卡子账户。“结算卡主账户”是指

4、由客户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是客户凭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法人理财业务的主结算账户。一张结算卡只能且必须关联一个主账户。“结算卡子账户”是指由客户申请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其他账户,包括客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类理财类账户。一张结算卡可关联多个子账户。3“主卡”是指与客户指定账户集合相关联的结算卡,具有通过主账户实现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投资理财功能。“子卡”是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的结算卡,其关联账户集合在主卡关联账户集合之内,具有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子卡主账户、关联账户集合、交易对手、功能权限及限额维护须由主卡设定。(三)一户通

5、“一户通”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通过一个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其名下活期、定期、通知、协定等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人民币存款统一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一户通主账户”是指本行为客户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或报备,按规定预留印鉴、购买单证和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主账户用于汇总登记各分账户的资金往来和利息,余额等于所有分账户余额之和。“结算分户”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进行一户通主账户签约时生成的一个活期分账户,统一使用一户通主账户预留印鉴,与一户通主账户共用单证。一户通主账户对外办理结算时,如支付结算凭证未明确具体核算资金收付的活期分账户时,由该分账户代为收付。“二级管

6、理主账户”是指本行为客户在一户通主账户下设置的二级管理账户,用于满足客户内部统计和管理的需求,不办理对外支付结算业务,其余额等于下挂分账户余额之和。“分账户”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在一户通主账户或二级管理主账户下设置的活期、定期、通知、协定存款账户,按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分别计息,其中活期和协定存款分账户可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与一户通主4账户共用单证和一套预留印鉴。“约定转存”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通知存款分户进行签约设置,实现该通知分户与指定的活期分户(含结算分户)内资金在约定余额条件下的自动存入及转出。“周期归集”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一户通主账户隶属的活期分户(含协定分户,

7、不含结算分户)进行签约设置,实现按设定周期将相应活期分户资金自动划转到结算分户的资金归集服务。(四)支付密码“支付密码”是指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 16 位的数字。“支付密码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支付密码器系统,主要由存款人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及其软件、银行使用的支付密码核验等设备及其附件组成。(五)通存通兑“通存通兑”是指本行为客户办理非开户网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入业务和依据支付密码办理非开户网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支付业务。“实时通”是

8、本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专用品牌,指客户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办理的结算业务,覆盖了通存通兑业务的核心功能。通存通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实时通”业务。(六)现金管理系统“现金管理系统”是指本行为大、中、小公司客户和机构类客户铺设的直5接与本行系统相连接的电子资讯交换及金融服务平台。系统为客户提供了专线、互联网、电话拨号等多种接入方式,客户可选择采用主机直联或客户终端服务模式办理现金管理和人民币支付结算等业务。“主机直联”是指客户内部系统与现金管理系统主机实现直接联网,使用客户内部系统,接受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客户终端”是指现金管理系统延伸至客户的系统终端,客户可以使用该终端接受现金管

9、理系统提供的服务。“现金管理系统签约账户”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客户指定,经本行认证后,可由客户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授权账户”是指除申请客户外的其他单位在本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账户所有人向客户书面授权,经本行认证,可由客户按授权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七)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包括简版和高级版服务。“网上银行普通客户”是指可以通过简版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账务查询、电子对账服务等的客户,包括使用文件证书客户和使用预制证书客户。普通客户的证书是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 CCBCA 证书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10、颁发的CFCA 证书,由客户下载或由本行预先存储在网银盾中。“网上银行高级客户”是指使用高级版企业网银的客户。高级客户除了享受普通客户的服务外,还可进行传统的资金结算,办理代发代扣、企业公积金、投资理财、保理、电子商业汇票、国际结算等业务,并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对子公司的账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在集团公司内部及相关企业间自助使用网6上银行的创新结算产品。网上银行高级客户和 VIP 客户的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 CFCA 证书或本行认证中心颁发的 CCBCA 证书,该证书储存在网银盾中。“网上银行签约账户”是指客户指定的本单位可以通过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银行营业柜台

11、的签约认证后成为网上可交易账户。(八)代付业务“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利用本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付款业务。“对公批量付款”是指本行以客户汇总填制的转账支票为结算凭证,依据客户提交的纸质批量付款清单、磁介质批量付款清单,为客户办理一借多贷式批量付款业务。(九)短信银行“短信银行”是指本行基于中文短消息技术,通过短信平台以短信银行方式为客户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第二章 电子回单柜服务第七条 客户采用本行提供的身份识别方式是客户进入电子回单柜办理业务时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对取得的初始密码,客户应及时更改。第八条 本行提供的身份识别方式仅限客户使用

12、,客户须妥善保管,若身份识别方式遗失、被盗、损坏的,客户应及时按本行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补卡、换卡,并交纳相关费用。挂失生效前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7第九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第十条 客户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或密码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密码遗忘时,客户应按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持卡片到本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并交纳挂失手续费。第十二条 客户根据本行电子回单柜提供的交易功能,按照操作说明自助实现对签约账户的相关操作。客户在电子回单柜上凡使用约定的身份识别方式

13、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第十三条 本行只在本行工作日营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电子回单柜服务。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本行提供的电子回单柜服务,应交纳电子回单柜使用费、卡工本费等。第十五条 客户签约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结算账户结清销户或者不再使用本行提供的电子回单柜时,应及时办理电子回单柜注销手续。注销时,客户须向本行提出申请、结清费用、清除柜内物品后、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注销手续时,按年交费的,未满一年的,本行有权按一年收取;按月交费的,未满一月的,本行有权按一月收取,交清费用后,本行为客户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结算卡服务第十七条 客户在确定一张结算卡为主卡的情况下

14、,可通过主卡办理多张子卡。一张结算卡对应一个关联账户集合。8第十八条 客户重复申请主卡、签约账户使用状态受限或不正常等情况时,本行可拒绝发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客户。第十九条 客户可根据需要预设或解除结算卡交易对手,交易对手预设成功后,客户通过结算卡对外支付时仅能转入预设交易对手账户。第二十条 客户可根据需要对结算卡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通兑业务的单笔交易、每日累计、当月累计限额进行设置。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申请若干张结算卡,但必须在申请时为每一张卡指定一名人员为持卡人,每张卡只能指定一名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客户的经营管理等情况确定是否给客户、客户持卡人发卡。第二十二条 客户持卡人需持结算卡及

15、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本行开卡行柜面办理结算卡初始密码修改手续。结算卡初始密码修改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三条 客户维护结算卡基本信息、关联账户、交易对手、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时,应向本行开卡行提交申请。第二十四条 结算卡的使用(一)客户可凭卡(或卡号)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二)客户可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支取、转账汇款、卡内账户转账业务。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三)客户在自助设备办理相关业务成功后

16、,可持结算卡到开卡行柜面打印回单。(四)客户可凭卡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查询权限范围内的结算卡主、子9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等信息。(五)持卡人凭结算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客户授权所为,客户对持卡人的相关行为负责。(六)客户凭结算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本行对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客户若遗失结算卡,应立即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一)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遗失结算卡卡号等信息供本行验证,本行验证无误后办理口头挂失手续。(二)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交挂失申请、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

17、失手续。(三)结算卡挂失生效后,客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与该卡相关联账户的业务。(四)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客户因遗失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六条 客户办理结算卡挂失后,可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第二十七条 若结算卡损坏,客户可持已损坏结算卡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第二十八条 客户若遗忘密码或密码锁定,持卡人可持结算卡、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密码重置。第二十九条 客户持结算卡在本行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吞卡后,持卡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交结算卡、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10第三十一条

18、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办理结算卡解锁、密码重置、挂失及损坏换卡、销卡、吞卡后索取卡片等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二条 客户办理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解除与对应结算卡的关联关系,方可进行销户处理。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缴纳结算卡年费、工本费及相关交易结算费等相关费用,本行有权从客户结算卡主账户直接扣收。结算卡主账户余额不足的,本行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有权从客户其他账户中扣收。第三十四条 客户应按照与本行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客户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第三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监督持卡人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第三十六条 客户结算卡主卡停用后,通过其开立的子卡不能正常使用;子卡停用后,不影响其他子卡及主卡的正常使用。第四章 一户通服务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使用一户通服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必须为 20 位长度且状态正常,法人透支账户、签约使用本行 CCBS 财资管理模块功能、CCBS 集团账户功能、周期支付限额功能等特殊种类账户不能办理一户通业务;(二)资信状况良好,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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