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目 录一、前言 .3-1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3-3三、集合计划基 本情况 .3-4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3-8五、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3-11六、管理人自有资 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3-16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17八、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3-18九、集合计划费用支出 .3-19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与分配
2、.3-21十一、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3-25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28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29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31十五、合同变更 安排 .3-33十六、集合计 划的展期 .3-34十七、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36十八、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3-38十九、不可抗力 .3-39二十、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40二十一、合同的组成 .3-41二十二、风险揭示 .3-42二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44二十四、合同签署人 .3-45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特别约定本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2一、前言为规范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
4、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
5、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兴业证券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9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3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自然人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联系地址及邮编:机构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网
6、址: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3号楼 邮编:200135联系人:龚苏平 联系电话:021-38565866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网址: 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21-62677777-212036 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编:350001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4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麒麟 5 号集合计划” 。(二)集合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
7、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 、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占资产总值比例):(1)权益类品种包括二级市场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 ETF、LOF 基金) 、权证等,投资比例为: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 3%;(2)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及定向增发)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投资比例为:0-50%,其中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3)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8、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期限超过 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为:0-100%;(4)短期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及 7 天以下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0%-100%;(5)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4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
9、计划的投资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5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四)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及高于“中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广。(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六)封闭期、开放期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设立开放参与期和开放退出期。1、开放参与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整 3 个月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
10、与期,委托人可在开放参与期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2、开放退出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整 3 个月后的 3 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退出期,从首个开放退出期的下个月起,每个月最后 3 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委托人可在开放退出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由于委托人在开放期退出而导致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到合同约定的范围,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例:本集合计划 2011 年 1 月 18 号成立,则成立后封闭 3 个月,封闭期满整3 个月后,从 2011 年 4 月 19 日起(含当日)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
11、与期,从2011 年 4 月 19 日起(含当日)的 3 个工作日(4 月 19 日、4 月 20 日、4 月 21日)为首个开放退出期,从 2011 年 5 月起,每个月的最后 3 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七)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不超过8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规模上限。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6(九)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参与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12、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十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推广期结束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则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募集资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 ;3、客户不少于 2 人(不包括管理人) ;4、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推广期内,若参与资金接近目标规模人民币 80 亿元(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
13、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十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推广期结束时,若集合计划未符合上述成立条件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时,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三)
14、关联交易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7期内承销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发生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等及时公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无须再另行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兴证资管金麒麟 5 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8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时间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
15、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为推广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根据推广机构指定的程序,以现金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四)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金额限制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五)
16、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原则1、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3、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4、当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