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林市公安局行政审批、许可流程图1、治安、户政部门流程图;2、交警部门流程图;3、出入境部门流程图;4、网安部门流程图;5、消防部门流程图;旅馆业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报告;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3、法人代表、 经营者、个人股 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 、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有关资料;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书);5、经营场所的房屋 质检证明;6、企 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四防安全检查制度、登记验证制度、 门卫值班会客制度、物品寄存制度、值班查房制度、情况
2、报告制度、旅客住宿安全守则、旅客 遗留物品处理制度等);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优质服务承诺书 ;7、相关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材料;8、旅 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 料;9、消防安全 检查意见书;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旅馆地理位置平面图、旅馆建筑平面图、突发事件处置 预案。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申请的同时,指定承 办人员负责初 审。承办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
3、并制作 核查笔录,核 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名确认,提出核查意见 ;主管大队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 明理由, 终止审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 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 请人;(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 归档;(5)将许可的材料副本转交给属地公安机关所建立日常管
4、理档案。申请五日内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三日内二日日内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 业的名称、 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 厅制发的公章刻制企 业经营审批表,省公安厅批准文件;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9-2000)的证明;4、企 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 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
5、事处分的证明;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片);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 业验资证明;9、企 业经营场 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经营场所面积达 150 平方米以上 ); 10、企 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1、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 规章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承接验证登记制、度审批制做保管交货废章监销 制度、情况报告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诺书;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企业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
6、业经济性质的证明;14、企 业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1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平面 图、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由承办人、主管队长对申 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对实质 性内容进行实地现场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 查方签名确认,提出初审核查具体意见;主管局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初审核查 意见, 报牡市局治安支队核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牡市局审查合格的报省厅治安总队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
7、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许可证(省厅和牡市局都可核发许可证);(3)对未通过审定的,送达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4)按要求将 审批材料整理归档,并将许可审批材料副本转给属地派出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五日内典当业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3、
8、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4、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 6 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6、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7、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8、符合法规的典当业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9、录象
9、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10、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检证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值班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配备保安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 11、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14、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1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平面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诺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
10、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由承办人、主管队长对申 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对实质 性内容进行实地现场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 查方签名确认,提出初审核查具体意见;主管局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初审核查 意见, 报牡市局治安支队核查 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牡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对通过
11、审定的,报牡市局审批;(3)对未通过审定的,送达不予 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4)牡市局许可后,按要求将 审批材料整理 归档,并将 许可审批材料副本转给属地派出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十日内十日内开锁业后置许可发证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报告;2、开锁业经营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具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居所证明;品行良好,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非国家机关和企事 业单位在 职人员证明;5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料、个人
12、简历 、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有关资料( 包括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照片、体貌特征、掌纹指纹等);6、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承接验证核实登记制度、登记材料保管备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7、 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8、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9、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优质服务承诺书;10 、地理位置平面图、旅馆建筑平面图、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申请的同时,指定两名承 办人, 负责初审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承办人对申请材料
13、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并制作 核查笔录,核 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名确认,提出核查意见 ;主管大队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 明理由, 终止审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 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
14、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申请人;(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 归档;(5)将许可的材料副本转交给属地公安机关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五日内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三日内二日内旧移动电话交易业许可发证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报告;2、旧移动电话交易业经营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4、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具有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常住 户口和固定居所证明;品行良好,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 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照片、体貌特征等);6、各
15、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承接凭证登记制度、查验核实入库制度、保管值班制度、核查通缉通报制度、登记材料保管备查制度、情况 报告制度、信息系 统管理制度等等 );7、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8、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9、守法 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诺书,地理位置平面图、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申请的同时,指定两名承 办人, 负责初审。承办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16、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并制作 核查笔录,核 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名确认,提出核查意见 ;主管大队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 明理由, 终止审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 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申请人;(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
17、 归档;(5)将许可的材料副本转交给属地公安机关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五日内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三日内二日内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许可发证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申 请报 告;2、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业经营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4、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具有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常住 户口和固定居所证明;品行良好,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 6 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5、 经营 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 系方式以及
18、其他从业人员有关 资料(包括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照片、体貌特征等);6、各 项 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制度角、安全保卫责任制度、承接凭证登记制度、查验核实入库制度、保管 值班制度、核查通缉通报制度、登记材料保管备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等);7 、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8、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9、地理位置平面图、营业场 所建筑平面图、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 诺书,突 发事件处置预案。 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申请的同时,指定两名承办人, 负责初审。承办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的除
19、外)。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并制作 核查笔录,核 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名确认,提出核查意见 ;主管大队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 明理由, 终止审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角不予 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
20、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 请人;(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 归档;(5)将许可的材料副本转交给属地公安机关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五日内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三日内二日内废旧金属收购业登记备案流程图申请人向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复印件;2、备案审批表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复印件;3、各项治安防范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专点收购制度、收 购凭证登记制度、收购查验核实入库 制度、保管 值班制度、核查通缉通报制度、登记材料保管备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等);4、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具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常住 户口和
21、固定居所证明;品行良好,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 业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照片、体貌特征等);6、 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 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7、地理位置平面图、场地平面图 和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诺书,应急疏散预案。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申请材料的同时,指定两名承 办人负责 初审,并出具 备案材料接收回执。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核, 实地核查,制作检查笔录,核查方与被核 查方签名确认,提出核查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不齐全的,终止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
22、新申请备 案审查。大队长做出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予以备案登记的决定,制作批准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决定。 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予以备案的,制作并送达批准备案通知书;(3)不予备案的,制作不批准 备案文书 ,说明理由,退还申报材料,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4)按要求将 备案材料整理归档;(5)将 备案材料的副本转给属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受理三日内审查决定送达送达二日内备注申请人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治安管理大 队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如有关闭、合并、迁移、更
23、名、 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书面告知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 队 。机动车维修业登记备案流程图备案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备案审批表及有关部门的审 批手续复印件;3、各项治安防范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承修登记查验制度、保管值班制度、核查通缉通报制度、登记材料保管备查制度、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制度等等);4、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诺书;5、地理位置平面图、场地平面图和应急处置预案。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核, 实地核查,制作检查笔录,核查方与被核 查方签名确认,提出核查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
24、不齐全的,终止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审查。大队长做出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予以备案登记的决定,制作批准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决定。 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予以备案的,制作并送达批准备案通知书;(3)不予备案的,制作不批准 备案文书 ,说明理由,退还申报材料,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4)按要求将 备案材料整理归档;(5)将 备案材料的副本转给属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受理三日内审查决定送达达二日内备注申请人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十五日
25、内,向治安管理大 队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如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 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书面告知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 队 。信托寄卖业登记备案流程图备案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备案审批表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复印件;3、各项治安防范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四防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凭证收购寄卖制度、物品登记和查验核实入库制度、保管 值班制度、核 查通缉通报制度、登记材料保管备查制度、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制度等等);4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具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居所证明;品行良好,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6、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 6 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5、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照片、体貌特征等 );6、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寄卖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证明和经营场 所安全设施与安全措施建设情况的有关材料;7、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8、地理位置平面图、场地平面图和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承诺书,应急疏散处置预案。承办人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核, 实地核查,制作检查笔录,核查方与被核 查方签名确认
27、,提出核查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不齐全的,终止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审查。大队长做出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予以备案登记的决定,制作批准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决定。 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承办人负责:(1)公开审定结果,及 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2 )予以备案的,制作并送达批准备案通知书;(3)不予备案的,制作不批准 备案文书 ,说明理由,退还申报材料,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4)按要求将 备案材料整理归档;(5)将 备案材料的副本转给属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申请受理三日内审查决定送达达二日内备注申请人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治安管理大 队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如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 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书面告知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 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