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彭阳县水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事项名称序号 项目 (子项) 职权类型 备注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无 行政征收 未进驻2 水资源费征收 无 行政征收 未进驻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 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无 行政征收 未进驻4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无 行政征收 未进驻5 超计划用水收费 无 行政征收 未进驻6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无 行政征收 未进驻7 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 无 行政给付 未进驻8 对水事纠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无 其他类别 未进驻9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无 其他类别 未进驻21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表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项编码事项类别 非行政审批
2、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办理类型 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否办理主体 彭阳县水务局 申请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申请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7 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按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48 号文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
4、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3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申报材料 开发建设项目申请书;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表。服务表格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单收费依据和标准 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
5、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审核时间)特殊环节 无年审或年检 无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办理地点 彭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电话 09547015948监督电话 09547013151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手机 APP 客户端、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41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办理流程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理时限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水 务局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
6、通知书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水土保持工作站,1 个工作日完成。自窗口受理后第 1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协办人对申请人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协办人员起草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经办人员初审后报水土保持工作站研究,形成意见,经站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自窗口受理后第 7 个工作日完成水务局分管领导对经站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做出同意决定, 2 个工作日完成。自窗口受理后第 9 个工作日完成决定水务局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做出同意决定,1 个工作日完成。自审查后第 10个工作日完成送达 政务
7、服务大厅水 务局窗口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接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河道采砂管理费缴至指定银行) 。及时送达(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 10 个工作日。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521 水资源费征收信息表事项名称 水资源复费征收事项编码事项类别 非行政审批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办理类型 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否办理主体 彭阳县水务局 申请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申请条件1.应具备规划许可;2.必须要有水资源论证报
8、告(不需要的除外);3.应具备排水方案;4.供水企业取水必须在硬件设施、场地、安全、卫生、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要求。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9 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9、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6申报材料 取水单位报告取用水情况。服务表格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收费依据和标准 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371 号)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审核时间)特殊环节 无年审或年检 无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办理地点 彭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电话 09547017989监督电话 09547013151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手机 APP 客户端、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722 水资源费征收办理流程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理时限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 水务局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
11、报水政监察大队,1 个工作日完成。自窗口受理后第 1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水务局 水政监察大队取水单位报告取用水情况,协办人进行审核,协办人员起草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经办人员初审后报水政监察大队研究,形成本队意见,经队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自窗口受理后第 7 个工作日完成水务局 分管领导对经队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做出同意决定, 2 个工作日完成。自窗口受理后第 9 个工作日完成决定水务局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做出同意决定,1 个工作日完成。自审查后第10 个工作日完成送达 政务服务大厅 水务局窗口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
12、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银行) 。及时送达(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 10 个工作日。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83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信息表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事项编码事项类别 非行政审批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办理类型 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否办理主体 彭阳县水务局 申请主体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县级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利用规划;
13、3.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生态环境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应征得管理单位(彭阳县水务局)或承包人的同意并与管理单位或承包人达成补偿协议; 5.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使用由水利部统一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样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规范性文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2014 年水利部、
14、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1995457 号)第十二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9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书;3.立项报告;4.防洪规划;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与管理单位或承包人达成的补偿协议;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名称及具体地点(附 GPS 坐标图)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服务表格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缴纳通知单收费依据和标准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2014 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19
15、95457 号)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年审或年检 无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办理地点 彭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电话 09547012003监督电话 09547013151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手机 APP 客户端、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1032
1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办理流程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理时限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水 务局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水务局农水股,1 个工作日完成。自窗口受理后第 1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申请人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情况,协办人进行审核,协办人员起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经办人员初审后报农水股研究,形成本股室意见,经股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自窗口受理后第 7 个工作日完成水务局
17、分管领导对经股长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做出同意决定, 2 个工作日完成。自窗口受理后第 9 个工作日完成决定水务局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做出同意决定,1 个工作日完成。自审查后第10 个工作日完成送达 政务服务大厅水 务局窗口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银行) 。及时送达(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 10 个工作日。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4-1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