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指南 - 广州市番禺区环保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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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二一三年十二月1目录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2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7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1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13标志牌样式及说明18危险废物标识标志222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 口” )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依法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

2、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第三条 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第四条 环保部门审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位置发生变化的;须拆除或闲置的;3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六条 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

3、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第七条 排污者对排 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第八条 排污者现有排 污口达不到本导则 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第二章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 凡生产经营场 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 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 ”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第十条 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 1 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广东省

4、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第十一条 排污口须满 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第十二条 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 100 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4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

5、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第三章 废气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十四条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第十五条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 置采样点。第十七条 排气筒(

6、烟囱) 应设置便于采样 、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 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第四章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设置5第十八条 产生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的要求。 贮存或处置医疗废物的,还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不

7、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第十九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规定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按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孔),监测井(孔)的设置与监测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第五章 排污口标志牌设置与制作第二十一条 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GB15562.2-

8、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按标准制作,各地可按管理需求设置辅助内容,辅助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固定噪6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

9、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 1 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小于 1 平方公里的,应在其 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 1 个标志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排污口 规范化设置管理除

10、应执 行本导则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7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 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

11、放总量控制 12 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采样8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

12、整治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监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五、排放口立标要求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

13、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 一 1995)(GB15562.2 一 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9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 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颜色总体协调。六、排放口建档要求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 “标注各排污口位置的项目总平面图”进

14、行审 核盖章后分别由环保部门和企业存档。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上各排放口(源)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污水 WS-XXXXX废气 FQ-XXXXX噪声 ZS-XXXXX固体废物 GF-X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号后五位数字。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七、管理要求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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