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10248 上传时间:2018-12-07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 5 月 13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

2、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2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

3、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

4、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3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

5、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4位提出检疫要求;凋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

6、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 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

7、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5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除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8、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6(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

10、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7院提起拆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

11、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 1957 年 12 月 4 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 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经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 刘江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

12、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 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94、 负

13、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 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 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二)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 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 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检疫规章制度;4、 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 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

14、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 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 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10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 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 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 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15、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 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 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和检验室。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