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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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3201-91 (1991 年 8月 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 年 6月 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

2、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 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

3、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2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 SO2和 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 GB 3095中 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 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

4、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 GB 3095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 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 4.2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 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 GB 3095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TJ36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 GB 9137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定。 5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燃料燃烧过程

5、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物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如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本章内简称大气污染物。 5.1 总量控制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方法 5.1.1 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由式(1)计算: 式中: Qak-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 4t; Qaki-第 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 4t; n-功能区总数; i-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 a-总量下标; k-某种污染物下标。 5.1.2 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由式(2)计算: 3式中: Qaki-见 5.1.1定义; S-总量控制区总面积,

6、km 2; Si-第 i功能区面积,km 2; Aki-第 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10 4ta-1km-1,计算方法见 5.1.3。 5.1.3 各类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 由式(4)计算: 式中: Aki-见 5.1.2定义; Cki-GB 3095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 i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 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10 4km2a-1,可参照表 1所列数据选取。亦可按附录 A2方法求取,或经环境大气质量评价和预测研究后确定。 5.1.4 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几何高度低于 30m的排气筒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源)大

7、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由式(5)计算: 式中: Qb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 4t; Qbki-第 i功能区低架源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 4t,其计算方法见 5.1.5; b-低架源排放总量下标。 5.1.5 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式(6)计算。 Qbki=aQaki (6) 式中: Qbki-见 5.1.4定义; Qaki-见 5.1.1定义; a-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表 1。 表 1 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 A,低源分担率 a,点源控制系数 P值 4P地区序号 省(市)名 A a总量控制区 非总量控制区1 新疆, 西藏,青海 7.0-

8、8.4 0.15 100-150 100-2002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阴山以北)5.6-7.0 0.25 120-180 120-2403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 4.2-5.6 0.15 100-180 120-2404内蒙古(阴山以南),山西,陕西(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以北)3.5-4.9 0.20 100-150 100-2005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福建,江西3.5-4.9 0.25 50-100 50-1506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渭河以南),陕西(秦岭以南) 2.8-4.2 0.15 50-75 50-1007静风区

9、(年平均风速小于1m/s) 1.4-2.8 0.25 40-80 40-905.1.6 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大于等于 30m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率限值由式(7)计算:式中: Qpki-第 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允许排放率限值,th -1; Pki-第 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排放控制系数,th -1m-2 ,计算方法见 5.1.7; H e-排气筒有效高度,m,计算方法见 5.1.11。 5.1.7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式(8)计算:Pki= ki kPCki-(8) 式中: Pki -见 5.1.6定义; ki -第 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 5.1.8; k -总

10、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 5.1.9; Cki -见 5.1.3定义,但使用日平均浓度限值,mgm N-3; P -地理区域性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表 1。 5.1.8 各功能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9)计算: 式中: ki -见 5.1.7定义,若 1 则取 =1; Qaki-见 5.1.2定义; Qbki-见 5.1.4定义; 5Qmki-第 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30m、小于 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 4t; 5.1.9 总量控制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10)计算: k=(Qak-Qbk)/(Qmk+Qek) 式中: k -见

11、5.1.7定义,若 1 则取 =1; Qak -见 5.1.1定义; Qbk -见 5.1.4定义; Qm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见 5.1.8定义)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 4t; Qe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10 实际排放总量超出限值后的削减原则是尽量削减低架源总量 Qbk及 Qbki,使得 k和 ki接近或等于 1,然后再按 5.1.7的方法计算点源排放控制系数 Pki。 5.1.11 排气筒有效高度 按式(11)计算: He=H+H-(11) 式中: H-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

12、,m。超过 240m时取 H=240m; H -烟气抬升高度,m。计算公式见式(12)、(17)、(18)和(19)。 5.1.11.1 当烟气热释放率 Qh大于或等于 2100KJ.S-1且烟气温度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于或等于 35K时,H 使用式(12)计算: H =n 0Qhn1Hn2Va-1-(12) T=T s-Ta-(4) 式中:n 0-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见表 2; n1-烟气热释放率指数,见表 2; n2-烟筒高度指数,见表 2; Qh-烟气热释放率,kjs -1; H-见 5.1.11定义; Pa-大气压力,hPa,取邻近气象站年平均值; Qv-实际排烟率 m3s-1;

13、6T -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差,K; Ts-烟气出口温度,K; Ta-环境大气温度,K,取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 5年平均气温; Va-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以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 5年平均风速,按幂指数关系换算到烟囱出口高度的平均风速。 式中: V1-邻近气象台(站)Z1 高度 5年平均风速,ms -1; Z1-相应气象台(站)测风仪所在的高度,m; Z2-烟囱出口处高度(与 Z1有相同高度基准),m; m-见表 3。 表 2 n0,n1,n2的选取 Qh/kJs-1 地表状况(平原) n0 n1 n2农村或城市远郊区 1.427 1/3 2/3

14、Qh21000城区及近郊区 1.303 1/3 2/3农村或城市远郊区 0.332 3/5 2/32100Q h000且T35K城区及近郊区 0.292 3/5 2/5表 3 各种稳定度条件下的风廓线幂指数值 m A B C D EF城市 0.10 0.15 0.20 0.25 0.30乡村 0.07 0.07 0.10 0.15 0.255.1.11.2 当 1700kjs-1QH-1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7)计算:式中: H-见 5.1.11定义,m;H1-2(1.5V sD+0.01Qh)/Va-0.048(Qh-1700)/Va,m; V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排出速度,m/s; D-排

15、气筒出口直径,m; Qh-见 5.1.11.1定义; Va-见5.1.11.1定义; H2-按式(12)所计算的抬升高度。 5.1.11.3 当 Qh=1700kjs-1ORT35K 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8)计算: H=2(1.5V sD+0.01Qh)/Va -(18) 式中: H -见 5.1.11定义; 7Vs -见 5.1.11.2定义; D-见 5.1.11.2定义; Qh-见 5.1.11.1定义; Va-见 5.1.11.1定义。 5.1.11.4 凡地面以上 10m高处年平均风速 Va小于或等于 1.5m/s的地区使用式(19)计算抬升高度: 式中: -排放源高度以上环境温

16、度垂直变化率,K/m。取值不得小于 0.01K/m。 5.1.12 点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1h 平均)限值按式(20)计算: Cpki=2.78QpkiQv-110-5-(20) 式中: Cpki -第 i功能区内允许点源烟囱出口处排放的某种大气污染物(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 N-3; Qpki-见 5.1.6定义; Qv-见 5.1.11.1定义,在式(20)中应使用 1小时平均值并将单位折算为 mN-3s-1。 5.2 总量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制定方法 5.2.1 二氧化硫排放率超过 14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 30m。 5.2.2 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 5.1.

17、1-5.1.5计算,其中 见式(4)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实施值,取相应等级的年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目标值。 5.2.3 二氧化硫点源排放量限值按 5.1.6-5.1.9计算,其中 见式(8)使用 F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相知。 5.2.4 采暖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21)计算: 试中: Qwai -第 i功能区采暖期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10 4t; M-采暖期月数; aa-二氧化硫总量季节调整系数,0.6=a a=1.5,并以 aa=0.6作为目标值; Qai-第 i功能区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10 4t。 5.2.5 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排放总

18、量限值应以式(22)计算: 式中: Qwbi-第 i功能区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 8M-见 5.2.4定义; ab-二氧化硫低架源季节调整系数,0.6=a b=1.5,并以 ab=0.6作为目标值; Qbi-第 i功能区二氧化硫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 5.3 总量控制区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5.3.1 氮氧化物排放率超过 9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 30m。 5.3.2 氮氧化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 5.1.1-5.1.5计算,其中 Cki见式(4)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 5.3.4 以交通工具为主要氮氧化物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 Cki可

19、以取为表 1举值的 2倍。 5.4 总量控制区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5.4.1 一氧化碳排放率超过 180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 30m。 5.4.2 一氧化碳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 5.1.1-5.1.5计算,其中 Cki见式(4)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的 0.4倍。 5.4.3 一氧化碳点源排放量限值按 5.1.6-5.1.9计算,其中 Cki见式(8)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 5.4.4 以交通工具为主要一氧化碳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 a可以取为表 1列举值的 2倍。 5.5 总量控制区各污染源的设置 5.5.1 在总量控制区按

20、 5.1.1-5.1.5所计算的各类允许排放总量限值减去各原有源实际排放总量后若有足够余额,则可建立相应的新排放源。否则将新源排放两加入原来实际排放总量后按 5.1.10原则对各源削减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5.2 由于建立热电厂而削减了的其他源的排放量份额,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下,应划归热电厂使用。这时应该按 5.1.7-5.1.9重新计算热电厂所在功能区的值以确定该厂允许排放率。 5.5.3 若排气筒处于不同功能区的边界附近,则按下列情况分别采用 Pki(见 5.1.6). 5.5.3.1 若排气筒距边界在 10He范围内,那么计算该排气筒排放量时应采用邻近功能区最小的 Pki值。 5.

21、5.3.2 若排气筒距边界在 25-10He范围内,而排气筒又在 Pki较大的功能区内则取于相邻功能区 Pki的平均值作为该排气筒的排放系数;如果排气筒在 Pki值较小的功能区则取所在功能区的 Pki值。 5.5.3.3 若排气筒距边界在 25He以远,那么就取排气筒所在功能区的 Pki值。 5.5.3.4 在(1、2 类或 2、3 类)功能区边界 500m以内的低架源排放总量应算入相邻较高类别(1 类或 2类)的功能区内。 95.5.4 各功能区按各点源排气筒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行业性质及最佳可行和最佳使用技术分析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不得大于 5.1.6所计算出的耘锄排放限值。 5.6 新建

22、、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排气筒应符合以下规定 5.6.1 排气筒出口处烟气速度 Vs不得小于按式(23)计算出的风速 Vc的 1.5倍。 式中: -排气筒出口高度处环境风速的多年平均风速, K-韦伯斜率; - 函数,=1+1/K。 5.6.2 工矿企业点源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它所从属建筑物高度的 2倍,并且不得直接污染邻近建筑物。 5.6.3 若由 5.1.11计算出的排气筒几何高度为 Ho,在排气筒四周存在居住、工作等需要保护的建筑群,其平均高度为 He ,那么排气筒的实际高度应设计为: H=Ho+2/3Hc-(25) 5.7 关于排气筒组的一些规定 5.7.1 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

23、,其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时,则该排气筒组的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按式(26)计算: 式中: He-排气筒组等效单源有效到度,m; Hei-排气筒组中第 i个排气筒的有效高度,m; N-排气筒组中排气筒的个数。 5.7.2 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是,各排气筒在不稳定大气(见附录B1定义)中落地浓度叠加值不得超过由式(27)所计算出的数值 C。 C=rPki/p-(27) 式中: C-各排气筒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的限值; r-GB 3095中的二级标准的一次浓度限值与日平均浓度限值比,对二氧化硫为 3.3、氮氧化物为

24、 1.5、一氧化碳为 2.5; Pki-该排气筒组应使用的某种污染物的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 5.1.7定义; 10P-当地的地理区域性点源控制系数,见 5.1.7定义。 5.8 非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量限值计算方法 5.8.1 该区内暂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 5.8.2 该区内点源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计算方法及规定同于 5.1、5.5、5.6、5.7 条中所有有关点源排放的条款,但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计算式(8)中的调整系数及 均取 1,P 值在表 1中非总量控制区栏中选取。 值则按点源所在功能区或农作物保护区的类别执行 GB 3095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浓度标准或 GB 9137规定的相应作物日

25、平均浓度限值标准。 6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非能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6.1 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15m。如因生产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设置低于 15m的排气筒,该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 6.2 单一排气筒(指以其高度为半径的范围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其他排气筒者)允许排放率按式(28)确定。 Q=CmRKe-(28) 式中: Q-排气筒允许排放率, Cm-标准浓度限值, R-排放系数;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 0.5-1.5。 表 4

26、 排放系数 R 地区序号 1) 12345 6 7功能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15 3 6 9 2 4 6 1 2 320 6 12 18 4 8 12 2 4 630 16 32 48 12 24 36 6 12 1840 29 58 87 21 42 63 11 22 3350 45 90 135 33 65 97 17 34 5160 64 128 192 47 94 141 24 48 7270 88 176 264 64 128 192 33 66 9980 140 280 420 100 200 300 68 136 204排气筒有效高度 m90 177 354 531 128 256 384 86 172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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