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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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博会入境展品检验检疫工作指南为了规范“广东 21 世 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 (以下简称海博会)入境展品检验检疫工作,服务与方便各国参展商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服务指南。一、入境展品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一)检验检疫方式1、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东莞口岸入境的展品实行口岸报检直接放行,展馆现场临时监管仓或中转仓实施集中查验的方式,或由参展商申请在口岸现场完成检验检疫;2、对从东莞之外的口岸入境的原柜原封展品,按规定须进行检疫查验的

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运输集装箱箱体外表实施检疫查验,其他检验检疫工作由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来自动植物疫区或传染病高风险地区的集装箱,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及必要的防疫消毒处理;3、对入境后在口岸卸货再装运至东莞且须查验的展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整件展品外包装实施查验;须作检疫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理,其他检验检疫工作由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 (二)东莞口岸入境展品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如下示意框图)YNY合格承办方或其代理人在展会开始前 20 个工作日办理展会申请备案展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展馆现场临时监管仓或中转仓查验参展物经过查验是否符合规定进

3、入展馆展览参展物展后处理展品是否需要销售?检验是否合格?展品销售NYY NN口岸现场卫生消毒按办理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Y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卫生处理、除害处理统一作销毁处理 3 二、入境展品的报检和监督管理(一)展品是指参加展会、依法申报的出入境物品以及展会用品,由参展商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交参加展会备案表(附件 1)、相关证明文件和展品清单(附件2)、提单/运单等。证明文件包括: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有关部门批准展览会举办的批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ATA 单证册或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其它证明文件;场地设置平面图(包括提供现场检疫、监管及检疫处理的场地图)、进口参展商所在展位的编

4、号;展会期间对展品的管理措施,包括入境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包括动植物源性食品)在展会期间废弃物的管理措施声明;展会结束后对展品的处置计划。(二)展品运抵展馆现场的监管仓或中转仓进行集中查验。(三)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品质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产品、石材产品等除外。(四)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审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展品申请复出境 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转作他用退运出境或销毁 4 (五)展品为检疫审批范围内的进境动植物

5、源性食品的,须提交总局批复并授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签发的国际展会检疫许可函和展品清单。(六)展品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须书面声明是否含有“转基因 ”成分,如含转基因成份 须提供农业部出具的“ 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七)展品中涉及试销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需提交已加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意见的展会试销进口食品化妆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申请表(附件 3,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办理流程为:参展商提前向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表、产品外文标签的样张和中文翻译件,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审批同意。 )不涉及试销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展品

6、,应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保证展品只作试尝、试用或展览用途的保函。仅供展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展品,免予抽样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在展览期间供品尝或试用的,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在展览期间少量试销的,可提前提交样品进行检验,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免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展会期间应在展品旁以中文标示展品的名称、食用(使用)方法、禁忌等需说明的内容。 5 (八)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九)涉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入境展品,免于

7、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凭入境展品备案申请表,填写CCC 认证展品登记 表,办理报检手续;持有 ATA 单证册项或已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报检手续。下列物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玩具类产品。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查询。(十)展品使用木质包装

8、材料的,木质包装材料须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措施第 15 号标准的要求,在输出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后方可入境。(十一)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三、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6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禁令公告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二)下

9、列物品须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1.动物检疫审批目录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熟制肉类产品除外)、动物水产品(部分)、燕窝、鲜蛋、鲜奶、明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蓝湿(干)皮除外)、毛类(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除外)、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2.植物检疫审批目录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种苗及其它活植物;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

10、、辣椒果实;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7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花生粕、菜仔粕等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具体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广东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三)办理检疫审批须知1、对于已获得准入资格且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展品,参展商在展品入境 30 天前报请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疫审批。有关审批流程如下:参展商代理人提交随附单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或食品处前台审核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或食品处业务科审核进境动

11、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符合规定5 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随附单证受理出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8 其中检疫审批申请需提交资料包括:(1)入境展会备案申请表、入境展品清单;(2)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有关部门批准展览会举办的批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ATA 单证册或 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其它证明文件;(3)场地设置平面图(包括提供现场检疫、监管及检疫处理的场地图)、进口参展商所在展位的编号;(4)展会期间对展品的管理措施,包括入境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包括动植物源性食品)在展会期间废弃物的管理措施声明;(5)展会结束后对展品的处置计划;(6)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展品收货人代理商申请备案表(

12、动植物源性食品专用,附件 4);(7)申请检疫许可展品清单(动植物源性食品专用,见附件 5)2、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参展商可凭海博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展品清单及承诺书等向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3、对未获得准入且来自无进口禁令、非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产品,由参展商或其代理商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经质检总局批准后,有关动植物产品可入境参展,展后不得内销,全部退运或销毁。四、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办理(一)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9 (二)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提前 25 个

13、工作日,向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提出申请办理卫生检疫审批。五、展品的展后处理(一)一般应在会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展品的核销手续。(二)复出境的入境展品凭会展备案书、入境展品清单、通关证明或 ATA 单证 册项办理核销。因发生损耗、丢失、被窃、损耗或毁坏等情形而不能复出境或放弃的入境展品,审核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后核销。(三)参展商放弃的涉及食品、化妆品,动物、植物、动植物产品(含动植物源性食品)类的入境展品应送到指定场所作销毁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报检单位填写的入境展品核销表,核实无误后,对销毁过程作必要的监督。(四)展会结束后拟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展品,报检

14、单位须统计后填写入境商品核销表递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无误后签章。报检单位凭签章后的核销表在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报检。涉及 CCC 认证的展品若需在国内 销售、使用,应做好认证申请工作并取得认证文件号,在获得认证文件号之前,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10 (五)入境展品在展会结束后如需回运的,免予检验,报检单位须统计后填写入境展品核销表递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人员携带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146 号令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二)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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