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渔政总队中山支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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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设立依据:中机编200233 号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

2、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

3、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6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9 中华

4、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 2 -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是依据本办法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16 渔港费收规定第三条“渔港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

6、国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17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黄海、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1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

7、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19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运用本规定。 ”20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渔船的渔业生产管理工作。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22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渔港监督机关

8、和渔船渔港- 3 -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23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4 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渔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渔港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实施渔港监督。 “25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

9、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26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机构征收。 ”27 广东省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港监督局及下属的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28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各市渔港监督局(处) ,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四等及以下渔业船舶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 100 项):

10、(1)行政处罚 76 项;(2)行政许可 6 项;(3)行政强制 7 项;(4)行政认定 1 项;(5)行政征收 2 项;(6)行政性收费 2 项;(7)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6 项。行政处罚(76 项)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4 -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

11、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三条“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使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具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12、;以非机动船或徒手作业的,每船(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500 元至 2000 元;以机动船作业的,电鱼按电鱼工具功率每千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300 元至 3000 元,炸、毒鱼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5000 元至 30000 元;为逃避处理故意销毁电、炸、毒鱼工具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5000 元至 30000 元。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以上赔偿费和罚款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处

13、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1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5 -责任。 ”2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

15、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五条“禁止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五、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 1 年处罚种类:吊销养殖使用证、罚款法律依据: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 1 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七、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处罚种类:责令拆除设施、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

17、6 -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九、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

18、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处罚种类: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

19、水产苗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引进的水生物品、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7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

20、批准转售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生物种、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

21、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或吊销船长证书法律依据:1 中华人

22、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三条“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 8 -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不得起过 6 个月)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

23、 500 总吨及以上机动船舶处 500 元至 1000 元;500 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处 100 元至500 元;对非机动船舶处 50 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 3 至 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十八、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

24、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

25、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 9 -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

26、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十九、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

27、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00

28、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二十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10 -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十二、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处罚种类:警告、罚

29、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 400 总吨)以下船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400 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五条“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检验证书的船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 2 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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