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6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能源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风险警示等制度。第三条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2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
2、标准。某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具体规定。第五条 某期 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第六条 某期 货合约 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 举例说明):如原油期货 SC1908,若其运行阶段是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止,其中: 2018 年 8 月 1 日为该期货 合
3、约新上市挂盘之日、2019年 7 月 31 日为最后交易日、2019 年 7 月 30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19 年 7 月 29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19 年 8 月为交割月份、2019 年 7 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2019 年 6 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二月、2019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3交割月份前第三月交割月份前第二月交割月份前第一月交割月份本细则有关条款关于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前款执行。第七条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4、监会):(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二)临近交割期的;(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的;(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五)遇国家法定长假的;(六)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合约新上市挂盘当月4(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需要调整保证金标准的,按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 、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 16%的,能源
5、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一) 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 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三) 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四)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 20%;(五) 限期平仓;(六) 强行平仓;(七) 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N 的计算公式:5010%PPtN t = 3,4,5 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 为t交易日结算价,t = 3,4,5 P3 为 D3 交易日结算价 P4 为 D4 交易日结算价P5 为 D5交易日结算价第十
6、条 期货合约同时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最高标准收取。第十一条 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二条 能源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能源中心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形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一)某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6(二)遇国家法定长假的;(三)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四)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期货合约同时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涨跌停板幅度的,涨跌停板按最高值确定。
7、第十五条 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 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第十六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D1 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 D0 交易日,D1 交易日后的连续 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D5、D6 交易日)出现单边 市的,该期货合约在 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涨跌停板幅度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 时的交易保
8、 证金比例的,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D1 交易日为该期货合 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 D1 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 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7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 货合 约在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 市的, 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 涨跌停幅度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
9、度的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交易保证金比例在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D3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 D3 交易日当日闭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0、:8(一)D3 交易日为该期 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二)D4 交易日为该期 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 D4 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 D3 交易日的 涨跌停板和保 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 D3 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第十九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 项的规定,在 D3 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 D4 交易日 继续 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 者多种措施:(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
11、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7 个百分点;(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9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 D5 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D4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 市的, D5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4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
12、行;(三)D4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 项的规定,在 D3 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前条所述期货合约在 D4 交易日 暂停交易一天,并在 D4 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第二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 货合约在 D5 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
13、开新仓;(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四)限制出金;10(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 D6 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一)D5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 市的, D6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5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5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 第二十条的规定,在 D4 交易日对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 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按下列方式确定:平仓数量为D3交易日闭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