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PP政策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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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PP 政策制度汇编2017 年 7 月2目 录目 录 .2 第一章 中央文件 .7 一、法律法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3 二、顶层设计 .5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0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2463 号 .74 二、国务院文件 .76(一)综合管理 .76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 .76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 号 .8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 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

2、201460号 .904.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5 号 .98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 号 .10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0 号 .107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1748 号 .10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 号 .112(二)项目管理 .1191.国务院办公

3、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 号 .119(三)行业管理 .12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 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 号 .12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7 号 .12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 号13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 号14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1466.国务院办公厅转

4、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84 号 .152 三、财政部文件 .158(一)综合管理 .1581.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15832.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164*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71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 号 .1795.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预2015225 号 .1846.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在建项目后续

5、融资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1877.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 号1908.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35 号 .192(二)项目管理 .197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112号 .197*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 号 .198*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 号212*4.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

6、201521 号 .2145.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金2015109 号2206.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财金2015158 号 .222*7.关于印发PPP 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 号 .2248.关于组织申报 2015 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建20154 号 .2299.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01 号 .233*10.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92 号 .235*11.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

7、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金2016118 号 .243(三)采购管理 .253*1.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 号 .253*2.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 号 .262*3.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496 号 .267*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 号 .2735.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 .274(四)行业管理 .279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

8、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29 号 .2792.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90 号 .282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111 号 .286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4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 号 .2885.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936.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

9、办201729 号 .2997.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750 号 .3068.财政部发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201787 号 .3119.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 号 .314(五)基础工作 .318*1.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6 号 .3182.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1 号 .324 四、发改委文件 .337(一)综合管理 .337*1.国家发展改革

10、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 号 .337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51508 号 .34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 号 .34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 PPP 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3515.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068 号 .35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1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1744 号 .35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3618.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364(二)行业管理 .366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发改农经2015488 号 .366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银监会 国家铁路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发改基础20151610 号 .3

12、72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银监会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基础20151788 号 377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445 号 .3805.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43 号 .38256.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754 号 .3857.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2

13、091 号 .388 五、其他部门文件 .394(一)行业管理 .3941.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 20158 号 .394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交政研发201526号 .3983.农业部 财政部等 14 部门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农加发20163 号 .4284.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财发201711 号 .435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财预201762 号 .4466.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

14、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保障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763 号 .4557.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金201755 号 .4578.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号 .462 第二章 四川省文件 .463 一、省人民政府文件 .463(一)综合管理 .4631.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541 号 .4632.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545 号 .474(二)支持政策 .483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直

15、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1586号 .483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6 号486(三)行业管理 .491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 BOT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494 号 .491(四)基础工作 .4991.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4 年本)的通知 川府发201429 号 .4992.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5 年本)的通知 川府发201526 号 .505 二、省财政厅文件 .512(一)项目管理 .512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

16、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川财金201582 号 .5122.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环保项目的通知 6川环发201575 号 .517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财金201486 号 .520(二)支持政策 .523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财金201485 号 .523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 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财金201592 号 .525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

17、发四川省 PPP 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金2015135 号 .527(三)行业管理 .533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运用民办公助机制 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公益性幼儿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财教201518 号 .533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运用民办公助机制 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财社20157 号 .536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 川财综201553 号

18、.539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环境保护行业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1633 号 .544(四)基础工作 .5461.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信息报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金201557 号 .546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金201743 号 .547 三、省发改委文件 .552(一)行业管理 .552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

19、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5199 号 .5522.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项目2017197 号 .5547 第一章 中央文件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20、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21、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8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

22、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

23、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9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

24、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

25、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

26、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10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7、(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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