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部门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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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一、勐腊县发展和改革信息工业局子项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代码名称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一)行政许可(4项)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行政许可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 标范围、招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 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 门审批、核准。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情况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事后监督:监督检查。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条件: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申报材料: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招标方案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份。2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和限

3、制类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无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附件备注1:“鉴 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发2004 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 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初审: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转报上级发改部门上级发改部门审批转下达审批意见:制发送达文书事后监督:监督检查

5、。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阶段时间)。申请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核准目录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1.项目单位报送的核准申请文件;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申请报告;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批复或者土地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2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

6、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第二十三条:(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

7、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 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 145号)第四条:“ 省 经济 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8、容。对提交审查的项 目, 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 44号)附件 2第3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调整方式: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424号)附件 2第 1项:综合能耗在2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调 整方式:下放县(市)工信委。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

9、出审查意见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事后监督:监督检查。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阶段时间)。申请条件: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要求编制了节能评估文件。申报材料:1.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请示一份;节能评估报告书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2.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请示一份;节能评估报告表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3.节能评估登记表:由项目单位盖章确认的节能评

10、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3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4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无 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407 号,2013 年 7月 18 日根据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条:“取得粮食收 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

11、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 150 号)第六条: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云南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各地州市县粮食

1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各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不予许可的,给予书面答复。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格式印制。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经营场所悬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于每年一月至三月底以前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粮食收购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施、

13、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检验设备、器材、保管能力等审核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公示送达事后监督 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二)行政处罚(17 项)5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 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4、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办理时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在该专项检查结束后 3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上级布置专项检查从上级规定的期限。依法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在 30 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 60 日内结案。4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6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

15、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39 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9 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16、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14 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 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 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

17、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 40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

18、理意见(需要听证案件同步开展听证程序)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 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办理时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在该专项检查结束后 3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上级布置专项检查从上级规定的期限。依法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在 30 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 60 日内结案。8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19、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常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 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

20、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5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9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42 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 2000 年第 8 号)第 21 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

21、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10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

22、要听证案件同步开展听证程序)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 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办理时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在该专项检查结束后 3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上级布置专项检查从上级规定的期限。依法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在 30 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 60 日内结案。11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及电能保护行为的

23、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 ,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

24、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电力实施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审查: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25、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决定:制作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办理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6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1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26、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四条:“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 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 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 审计,并提出 书 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 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27、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4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变更、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 门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

28、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 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案: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嫌节能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 证据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

29、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办理时限: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15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7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16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

30、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者未执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 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1、(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涉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

32、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案件立案之日起 60 日以上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 30 日。1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

33、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 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

34、案件立案之日起 60 日以上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30 日。8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18未依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者未执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35、;( 四)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 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从事粮食经营者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告知当事

36、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案件立案之日起 60 日以上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 30 日。19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

37、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者未执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 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进

38、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 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案件立案之日起 60 日以上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

39、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30 日。9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20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者未执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

40、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 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涉嫌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 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 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41、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案件立案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 30 日。21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受理:依法受

42、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3 日内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

43、人员归档。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案件立案之日起 60 日以上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 30 日。10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子项设定依据 工作流程 备注代码名称(三)行政强制(1 项)22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强制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34 条第 3 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通知:发放通知书强制执行: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办理时限:无申请条件:无申请条件限制。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四)行政检查(4 项)2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

44、督检查行政检查 无 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3 号令)第 24 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 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通知现场检查反馈检查意见处理决定。 办理时限:无2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无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

45、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立案:对涉嫌粮食收购、销售、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不需处罚的,终止案件)审理审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制

46、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按期制作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办理时限:立案调查的案件立案之日起 60 日以上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由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 30 日。25 重大项目稽察 行政检查 无 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第 5 条:“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6 号令)通知现场检查反馈检查意见处理决定。办理时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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