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12673 上传时间:2018-12-0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流通(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

2、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营者是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

3、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许可要求第九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3防尘、

4、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条 从事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水

5、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五)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六)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 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4(七)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八)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九)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第十一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

6、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做他用;(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五)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六)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第十二条 经营者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5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 请第十三条

7、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单独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第十四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六)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七)其他材料:食品生产经

8、营者需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等。航空配餐企业还应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6藏设施的证明材料。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食品流通经营者需提交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还应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餐饮服务经营者需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

9、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保温、冷藏(冻)、食品冷链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从事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制

10、度,卫生管理档7案制度等有关资料;(七)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的卫生许可批件;(八)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九)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十)自备水源的还应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第十六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

11、,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制度,卫生管理档案制度等;(六)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七)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八)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8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节 受 理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12、,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9(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卫生许可

13、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二)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节 审 查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合格原因,企业整改合格进入现场审查环节,整改不合格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于材料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企业,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成立由 2 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检

14、疫机构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现场考核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以及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应限时整改。现场审查最长10不超过 1 个月,且需告知企业。第四节 决定与送达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1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检验检疫机构存档。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办结的卫生许可事项,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卫生许可材料及时归档。第五节 期限与公示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现场检验、检测、监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