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一、征收批准文件(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按照原政策期限实施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134 号);(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2、于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三)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8第11 号);(四)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项目征收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用于征收规划总平面图。二、征收范围2东至建华北大街,西至民心河,南至规划路,北至北宋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详见规划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三、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四、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六、签约期限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的期限。七、生效条件(一) 项目内先行签订附生效条件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在达到条件后发布生效通知,征收补偿协议自通知之日生效。(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在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按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结算并开始计发过渡费。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补偿方式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3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4、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1.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评估确定。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评估确定。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三)公摊补助被征收范围内成套
5、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1585;非成套平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2617。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 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 用于产权调换 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4(四)公有住宅房屋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 值的补偿+ 公 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过渡 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 交房奖 +货币补助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3
6、、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1次;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12 个月;5、电器迁移费(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1次;(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1次;(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1次。6、搬迁奖励(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5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
7、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0元/;(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7、签约交房奖(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
8、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30000元;(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5000元;凡未在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6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8、优惠办法(1)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
9、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补助费;(3)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9、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六)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原则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段安置,不允许扩套。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 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4、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10、7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5、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6、其他补偿(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2 次;(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7、电器迁移费(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2次;(2)空调迁移费:
11、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2次;(4)有限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2次;(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2次。8、搬迁奖励(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8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0元/;(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
12、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 9、签约交房奖(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30000元;(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5000元;凡未在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13、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10、产权调换优惠政策9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段安置”的 选房原则。(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优惠价5700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楼层差价计算;(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
14、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九、非住宅房屋(公产)的补偿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十、特殊困难群体补助(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产权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
15、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10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二)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的限额内给予补助;十一、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二、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十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参照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补偿。十四、费用结算(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四)凡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