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登记办理 .2第一节 注册登记 .2第二节 变更登记 .3第三节 转移登记 .9第四节 抵押登记 .10第五节 注销登记 .11第三章 临时行驶号牌和检 验合格标志核发 .12第一节 临时行驶号牌 .12第二节 检验合格标志 .12第四章 补领、换领牌证和更 正办理 .13第五章 档案管理 .15第六章 牌证制发 .18第七章 附 则 .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
2、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第二章 登记办理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3、证明上签注。(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 2-1) 、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
4、、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 ;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4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5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拖拉
5、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8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9整机照片;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六条 办理机身颜色、发动机、机身(底盘) 、挂车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只改变机身颜色的除外。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
6、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 、挂车的还需审查相应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机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 、挂车的,录入相应的号码和检验日期;增加挂车的,调整登记类型为运输机组。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
7、件;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 、挂车的,收存相应的来历证明、合格证和号码拓印膜;5整机照片。第七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办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机身颜色、生产日期、品牌、型号名称、技术数据、检验日期和变更登记日期,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
8、,核发新行驶证;复印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将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来历证明交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更换后的来历证明;4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复印件;8整机照片。第八条 办理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
9、签注。(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变更登记日期。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行驶证;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档案袋上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密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
10、 3 个月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 ”;对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应当更正后办理迁出。(四)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不超过 3 个月的临时行驶号牌。第九条 办理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整机照片、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拖拉机运输机组在转入时已超过检
11、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录入号牌号码、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日期。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原档案内的资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一)迁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二)迁出后因
12、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 、挂车,改变机身颜色的;(三)签注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属前款第(二)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协调。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协查申请 1 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无法转入的,可办理退档业务。退档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录入退档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人,出具退办凭证交所有人
13、。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接收退档。迁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迁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协调。第十二条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变更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登记日期;变更后迁出管辖区的,还需录入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
14、,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变更后在管辖区内的,收回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变更后迁出管辖区的,收回号牌、行驶证,销毁号牌,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办理迁出。(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变更前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复印件) ;5变更后迁出的,收存行驶证。第十三条 办理所有人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所有人
15、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应的变更内容和变更登记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属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 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第十四条 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登记审核岗核实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 、现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转移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移登记日期;转移后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在申请表 “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