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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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二 0 一七年十一月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 录总 则 .1第一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备案 .1第二节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2第三节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抽检 .4第四节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广西水利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管理 .7第五节 广西水利经济定额解释和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广西水利水电经济定额解释 .8第六节 广西水利经济定额解释和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广西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 .9第七节 发布、修订广西水利水电定额 .11第八节 水利评标专家库组

2、建 .12第九节 对水利工程建设稽察整改的确认 .13第十节 水文情报预报发布 .15第十一节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审定 .16第十二节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收费 .19第十三节 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的审核转报 .21第十四节 水文资料汇交保管 .22第十五节 水文计量器具的检定 .23第十六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料员、材料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24第十七节 取水许可初审 .26第十八节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审批 .28第十九节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

3、发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28第二十节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30第二十一节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31第二十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34第二十三节 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36第二十四节 围垦河道的审批 .37第二十五节 蓄水安全鉴定 .38第二十六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8第二十七节 水利工程项目招

4、标事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公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40第二十八节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材料登记备案 .41第二十九节 水利工程稽察专家库组建及人员管理 .42第三十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发 .43第三十一节 江河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 .44第三十二节 年度用水计划下达 .45第三十三节 取水许可证延续 .46第三十四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48第三十五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的认定 .49附 则 .51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0广西其

5、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和监督其他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水行政权利,适用本规定。第 1 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备案第 3 条 实施主体是自治区水利厅。第 4 条 设定依据:1、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6、,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给予限制或者禁入。3、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4、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5、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 号)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6、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

7、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 (文明委20147 号) “二、建立起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7、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 号) “三、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8、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 。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9、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1433 号) “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第 5 条 实施对象是指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

8、信档案备案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第 6 条 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 7 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审查责任:及时审查企业

9、信息档案的公布、更新、修正信息材料。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限制或者禁入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 2 节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第 8 条 实施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第 9 条 实施依据:1、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5、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6、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第 10 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第 11 条 本行政事项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1、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

11、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第 12 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第 13 条 实施条件:1、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3、水利工程建设项

12、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5、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6、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第 14 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相关材料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

13、负责人签名。第 15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初步设计或任务书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32、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1 份。3、项目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复印件 1 份。4、项目历年稽察、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复印件 1 份。5、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第 16 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水利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3、决定

14、责任:作出结论(编制的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 3 节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抽检第 17 条 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 18 条 设定依据:1、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15、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5、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6、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第 19 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范围为: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1)设区市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桂平市、平南县、藤县)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

16、治理工程) ,III 级海堤工程及以上;(2)大、中型水库(闸)工程;(3)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 万亩)工程,重点中型灌区(5 万亩灌溉面积30 万亩)工程,设计流量5m3/s 的输(引)水工程,单座装机容量 1000kW的机电泵站工程,需要自治区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4)5 万 kW装机容量4000kW 的水电站工程;(5)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第 20 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包括:(1)除自治区负责的城区防洪工程外的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 IV级海堤工程及以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小型水库工程;(3)总投资100

17、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一般中型灌区(1 万亩一、自治。第 21 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范围为:(1)设区市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桂平市、平南县、藤县)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III 级海堤工程及以上;(2)大、中型水库(闸)工程;(3)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 万亩)工程,重点中型灌区(5 万亩灌溉面积30 万亩)工程,设计流量5m3/s 的输(引)水工程,单座装机容量 1000kW的机电泵站工程,需要自治区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4)5 万 kW装机容量4000kW 的水电站工程;(5)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第 22 条

18、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包括:(1)除自治区负责的城区防洪工程外的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 IV级海堤工程及以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小型水库工程;(3)总投资100 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一般中型灌区(1 万亩灌溉面积5 万亩)工程,100KW单座装机容量1000KW 的机电泵站工程,灌溉面积1000亩的独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m3/s设计流量5m3/s 的输(引)水工程,需要设区市协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5调的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4)4000kW装机容量1000kW 的水电站工程;(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第

19、23 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范围为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第 24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第 25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 26 条 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无;(2)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第 2

20、7 条 实施条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4、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5、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

21、量进行检测。第 28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抽检请示原件 1 份。第 29 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申请文件的审查标准如下: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63、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文件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第 30 条 行政机关在

22、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 4 节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广西水利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管理第 31 条 实施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第 32 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

23、理工作。第 33 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预备费的项目法人。第 34 条 实施条件:1、工程项目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完成;2、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与独立费用之和超过了批复的相应概算投资之和,且超出的投资主要由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调整、人工工资调整、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等原因造成第 35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文件(1 份) ;2、项目法人使用工程预备费的申请报告(1 份) ;3、工程项目造价对比表 1 份(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列至三级项目,独立费用列至二级项目) ;4、备查资料(1 份):项目法人应准备以下备查资料,按照项目和资料形成时间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供审批部门必要时查阅。(1)成因文件:主要包括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专家论证、补充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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