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二 0 一七年十一月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目 录总 则 .1第一节 取水许可 .2第二节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第三节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5第四节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7第五节 围垦河道审核 .9第六节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0第七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1第八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2第九节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3第十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4第十一节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16第十二节
2、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7第十三节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18第十四节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第十五节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0第十六节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1第十七节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22第十八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5第十九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6第二十节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7第二十一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9第二十二节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29附 则 .30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0广西水
3、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 3 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第 4 条 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
4、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六)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 5 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
5、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 6 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1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
6、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各许可事项。第 7 条 本制度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且均不收费。第 1 节 取水许可第 8 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 9 条 取水许可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 万 m3/d,农业6m 3/s;
7、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 万 m3/d,农业 10 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 万 m3/d,农业6 m 3/s。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 10km 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 5 万 m3 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
8、流上的取水。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 1 万 m3 以上、不足 5 万 m3 的取水。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2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 5000 m3 以上、不足 1 万 m3 的取水。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取水工程。第 10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原件 1 份;(二)取水许可申
9、请书原件 2 份;(三)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取水许可复核意见,原件 1 份、水利厅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1 份;(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 1 份(原件交验)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1 份;(六)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 1 份;(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 11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
10、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第 13 条 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3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
11、)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第 2 节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第 14 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 15 条 审批按照以下权限划分:(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1、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计划(规划)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3、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 千瓦、小于或者等于 5 万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0 万 m3 的水电站工程;4、110 kV 送变电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 。(二)设
12、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1、 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计划除自治区审批(审查)以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 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3、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 千瓦、小于 4000 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 万 m3、小于 1000 万 m3 的水电工程;4、 35 kV 送变电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注:上述工程不含国际、省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3、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2016 年版) “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确定;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16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批的函(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 ,原件 1 份。(二)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原件 1 套,附 PDF 格式电子光盘 1 份。(三)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 1 份。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4(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已复核工程安全鉴定书
14、复印件1 份。(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复印件 1 份。(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 17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 18 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15、(SL619-2013)编制。(三)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技术审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 19 条 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
16、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5第 3 节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第 20 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
17、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 21 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
18、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 22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 ,原件 1 份;(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 1 份;(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四)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原件 1 份;(五)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复印件各 1 份;(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
19、与利害关系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复印件 1 份;(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 23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 24 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需符合下列条件: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6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2、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第 25 条 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
20、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第 4 节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21、大排污口审核第 26 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 27 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
22、;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7的项目。(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23、: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它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 28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 1 份;(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复印件 1 份;(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原件 1 份,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原件 1 份;(四)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 1 份,组织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1 份。(五)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 1 份(原件交验)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 29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 3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