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探矿权变更项目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探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4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152 号)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 号)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 号)6.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92 号)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0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8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6 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
3、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3.申请范围不超过 2500 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条)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九条)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4、第 240 号)第三十七条)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 勘查许可证 原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 勘查实施方案 原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6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原件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
5、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 供 缴 款 通 知 书 、 分 期 缴 款 批 复或 包 含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 款 )缴 纳 时 间 、 方 式 的 矿 业 权 成 交 确认 书 、 矿 业 权 出 让 合 同 以 及 矿 业权 出 让 收 益 (价 款 )缴 纳 票 据 和 相 关凭 证 等 材 料 。 如 没 有 相 应 材 料 ,应 由 批 准 缴 款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说 明 矿 业 权 出让 收 益 ( 价 款 ) 缴 纳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已 批 准 将 矿 业
6、权 出 让 收 益 ( 价款 ) 转 增 为 国 家 基 金 或 国 家 资 本金 的 , 应 提 供 批 复 文 件 。8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2.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 勘查许可证 原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 勘查实施方案 原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6 对外合作
7、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3.勘查主矿种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 勘查许可证 原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 勘查实施方案 原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 供 缴 款 通 知 书 、 分 期 缴 款 批 复或 包 含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 款 )缴
8、纳 时 间 、 方 式 的 矿 业 权 成 交 确认 书 、 矿 业 权 出 让 合 同 以 及 矿 业权 出 让 收 益 (价 款 )缴 纳 票 据 和 相 关凭 证 等 材 料 。 如 没 有 相 应 材 料 ,应 由 批 准 缴 款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说 明 矿 业 权 出 让 收益 ( 价 款 ) 缴 纳 的 具 体 情 况 ; 对 已批 准 将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 款 ) 转增 为 国 家 基 金 或 国 家 资 本 金 的 ,应 提 供 批 复 文 件 。7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4
9、.探矿权人名称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应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 或法人证书。3 勘查许可证 原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 勘查实施方案 原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 供 缴 款 通 知 书 、 分 期 缴 款 批 复或 包 含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 款 )缴 纳 时 间
10、 、 方 式 的 矿 业 权 成 交 确认 书 、 矿 业 权 出 让 合 同 以 及 矿 业权 出 让 收 益 (价 款 )缴 纳 票 据 和 相 关凭 证 等 材 料 。 如 没 有 相 应 材 料 , 应由 批 准 缴 款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 说 明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价 款 ) 缴 纳 的 具 体 情 况 ; 对 已 批准 将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 款 ) 转增 为 国 家 基 金 或 国 家 资 本 金 的 ,应 提 供 批 复 文 件 。7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 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
11、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8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5.转让变更申请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3.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勘查许可证 原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 勘查实施方案 原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6矿业权出
12、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 供 缴 款 通 知 书 、 分 期 缴 款 批 复或 包 含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 款 )缴 纳 时 间 、 方 式 的 矿 业 权 成 交 确认 书 、 矿 业 权 出 让 合 同 以 及 矿 业权 出 让 收 益 (价 款 )缴 纳 票 据 和 相 关凭 证 等 材 料 。 如 没 有 相 应 材 料 ,应 由 批 准 缴 款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说 明 矿 业 权 出让 收 益 ( 价 款 ) 缴 纳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已 批 准 将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 价款 ) 转
13、 增 为 国 家 基 金 或 国 家 资 本金 的 , 应 提 供 批 复 文 件 。7 探矿权转让合同 复印件8 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 原件 由受让人提供。9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纸介质,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
14、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二)部内审批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勘查司
15、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1。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在 40 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补正、征求省厅意见、专家审查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1.探矿权登记费2.探矿权使用费(二)收费依据1.探矿权登记费: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 号) ;2.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收费标准1.探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十五、审批结果颁发探矿权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勘查登记通知书十六、结果送达做出行政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