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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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

2、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同时废止。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

3、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 10000 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2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 20000 平方米。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执行。3、在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时 , 其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可 参 照 表 1 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 1旧城区襄阳古城区 樊城旧城区襄阳区旧城区 新区建设用地性质建 筑 密度 ( %) 容 积 率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低层 40 1.2 40 1.2 35 1.1多层 30 1.7 30 1.7 28 1.6中 高 层 / / 28 2.2 25 2.010-18层 / / 25 3.5 22 3.0居住用地高层18 层以上 / / 22 4.0 20 3.5低层 40 1.3 40 1

5、.3 35 1.2多层 40 2.0 40 2.5 35 2.2办公用地高层 / / 35 5.0 30 4.5低层 45 1.3 45 1.4 40 1.3多层 45 2.0 45 2.8 40 2.5商业用地高层 / / 45 5.5 40 5.0工业仓储用地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4、表 1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 设 用 地 无 法 实 行 建 设 用 地 分 割 的 , 按 居 住 用地 指 标 控 制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

6、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

7、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3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 0.2m 以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 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2、200 户居住规模1000 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 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 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 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3、居住规模200 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 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 2的垃圾收集用

8、房一座。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 裙房不应超过三层。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会议中

9、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 ,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4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 筑 间 距 应 以 满 足 日 照 要 求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虑 采光 、 通 风 、 消 防 、 防 灾 、 管 线 埋 设 、 视 觉 卫 生 等 要 求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 15度至南偏西 15 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

10、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9 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纵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及 山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按 表2 执 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2 要求。 5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 2 高层 中高层 多

11、层 低层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高层 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中 高 层 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多层 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低层 18 15 13 18 15 13 13 9 6 9 6 6备注: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第十六条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

12、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小条执行。 纵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及 山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按 表3 执 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 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 居 住 类 建 筑 与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之 间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3规 定 。 6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 3高 层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多 层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低 层 非 居 住 类 建 筑平行布 置垂直布 置山 墙平

13、行布 置垂直布 置山 墙平行布 置垂直布 置山 墙高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25 20 20 18 13 9 13 10 9中 高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25 20 13 18 13 9 13 10 9多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18 13 9 12 9 6 10 6 6低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13 10 9 10 6 6 9 6 6备注:独 立 布 置 的 单 层 传 达 室 、 配 电 房 等 附 属 建 ( 构 ) 筑 物 在 符 合 消 防 和 施 工安 全 等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其 与 南 侧 住 宅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可 酌 情 减 少 。 第 十 七

14、条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间 距 应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设 计 规 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 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 4 高 层 多 层 低 层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 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 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 山 墙高层 20 15 20 13 13 9 9 9 9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低层 9 9 9 6 6 6 6 6 6备注:独 立 布 置 的 单 层 传 达 室 、 配 电 房 等 附 属 建

15、 ( 构 ) 筑 物 在 符 合 消 防 和 施 工安 全 等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其 与 非 住 宅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可 酌 情 减 少 。7第十八条 建 筑 非 平 行 布 置 时 , 当 相 互 夹 角 小 于 60, 其 最小 距 离 按 平 行 布 置 的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 当 相 互 夹 角 大 于 等 于 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 距 控 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 14 米,高层建 筑 ( 包 括 中高层住 宅 ) 山 墙 总 长 度 大 于 23 米 时 , 其 间 距 按 纵 墙 间 距 要 求控 制 。第十九条 建筑为综合功

16、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 、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 、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8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

17、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 营 业 用 房 的 建 筑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的 最 小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表5 要 求 。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 5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道路等级建筑高度 W40 米 25 米 W 40 米 15米 W 25米 W 15米H24 米 8 6 5 324 米H5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10 8 6 5H5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12 10 8 8备注: 如 道 路 两 旁 有

18、 公 共 绿 化 防 护 带 时 , 后 退 距 离 从 绿 化 防 护 带 边 线算 起 , 后退最小距离按表 5 减半,并不小于 3 米。 襄 阳 古 城 和 樊 城 老 城 内 的 建 筑 退 让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划 执 行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 6 要求。 9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 6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道路等级建筑高度 W40 米 25 米 W 40 米 15米 W 25米 W 15米H24

19、 米 12 10 8 5 24 米H5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15 12 10 8H5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15 15 12 10备注: 如 道 路 两 旁 有 公 共 绿 化 防 护 带 时 , 后 退 距 离 从 绿 化 防 护 带 边 线 算起 。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执行。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 6 米。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 侧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直 线 段 与 曲 线 段 交 点 的 连 线 算 起 , 不 得 小 于表 5、 表 6

20、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 ,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10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1.5 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 5 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筑 物 退 让 建 设 用 地 界 线 距 离 按 以 下 规 定 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 7 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 5 米。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表 7居住类建筑 非居住类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多 层 及 以 下 0.6 9 / 6中高层 0.45 10 / /纵墙高层 0.3 13 0.2 9多 层 及 以 下 / 5 / 5中高层 / 7 / /山墙高层 0.15 9 / 7建 筑类 别后退距离建筑朝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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