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刑法总论课程作业答案(选做)第 1 章 刑法概说一、单项选择题1-3 BAD二、多项选择题1-3 ABC ABCD CD三、案例分析题1. 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2.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条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 2 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7 DC CBACD二、多项选择题1-7 ABD A
2、BD BCD AB BC CD AD三、案例分析题1.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为隐蔽而已。无论是同性之间的卖淫,还是异性之间的卖淫,均破坏了社会的优良风尚。2.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刑法第 3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罪与刑问题,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其是现代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支撑。根据该原则,上述对于两个“裸聊”案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因有下述两点: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 “裸聊”应当解释为淫秽物品。罪
3、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法条的字面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天然的滞后性,任何法律在制定后都会出现需要扩大解释的问题。此时,能否进行扩大解释的关键在于,该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如果没有超出,则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上述案例中,将“ 淫秽物品” 扩大解释为“ 包括露骨宣扬色情的人体图像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其尚未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将“淫秽物品”解释为包括在网络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对于该解释,公众并无异议,甚至拍手称快,因为这些淫秽电子信息的淫秽性与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实体的淫秽物品。由于很多淫秽电子信息显示的正是“人体
4、图像(或图片) ”,所以“ 裸聊”传播 “人体图像”完全可以包括在“淫秽电子信息 ”中。故将其解释为“ 淫秽物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裸聊”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其次,将上述两案都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该罪所有的构成要件。前案, “裸聊”对象特定, “裸聊”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裸聊 ”者彼此之间是“ 自娱自乐”性质。这种行为尚不能构成刑法上的“ 传播”行2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后案, “裸聊”时间持续长,对象不特定,范围遍及广,且需要金钱交易才能购买“裸聊”。此时,双方都知道交易的是露
5、骨宣扬的“淫秽物品”,而不是正常的“ 人体图像 ”。 “裸聊”提供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裸聊”购买者购买 “淫秽物品”的心态都显而易见,其社会危害性也非常严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聚众淫乱罪要求既有“聚众” 又有“ 淫乱”,而上述两案中,虽然有聚众表现,但却没有淫乱行为,如果定聚众淫乱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第 3 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7 DB CDACB二、多项选择题1-7 CD ABCD ABC ABD CD ABD CD三、案例分析题1.(1)我国刑法对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行为有管辖权。根据刑
6、法第 8 条和第 10 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地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其在外国已受处罚的,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2)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李某在 B 国实施的毒品犯罪有管辖权。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因此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或者外国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何地,是否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参加了有关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的条约,故我国在承担
7、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对李某在 B 国的贩毒罪行进行管辖。2. 法院的判决妥当。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其不是首要分子,而是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陈先贵的犯罪行为,不仅使其所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的形象,在国
8、际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是妥当的。第 4 章 犯罪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7 BD CDCAB二、多项选择题1-7 ABC ABCD BC BD BCD BD AD三、案例分析题1.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甲虽然有谋害乙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本身绝对不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32. 王丽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王丽生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社会
9、危害性。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王丽生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承揽了扬州化肥厂单体回收装置总体设计任务。该厂采用他的设计后,节省了投资,并一次试车成功,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王丽生的行为不仅不具有犯罪所必须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故不能当犯罪处理。(2)王丽生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贪污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王丽生事先并非接受单位委托承揽扬州化肥厂单体回收装置的设计工作,而是以个人身份与该厂谈妥提供设计服务条件后,为满足该厂要有单位正规手续才能领取现金的要求和日后支取服务报酬的
10、方便,才假市设计室和省设计院名义,与该厂签订协议的。此行为不应视为王丽生受单位委托从事公务。同时,该项设计任务主要是王丽生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且在工艺、管线等方面的设计,同他曾设计过的单体回收装置基本原理的应用不一样。因此,根据他与化肥厂的协议,他有权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符合年月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的规定。王丽生领取的万元现金,除他人参与设计应分得部分外,其余是自己应得的报酬,并非属于公共财产。因此,王丽生的行为不具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不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
11、征。(3)王丽生在承揽设计和领取报酬中一些作法欠妥。这属批评教育的问题,不能用刑法加以惩治。第 5 章 客观构成要件一、单项选择题1-5 CBCCC6-10 CADAD11-15 BDDBD二、多项选择题1-5 ABCD BD ACD AC BC6-10 ABC ABCD AD ABCD AD11-15 AC ABCD ABD BCD BCD三、案例分析题1. 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当然也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不构成犯罪。2.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序列性。亦即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
12、,结果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某人的行为如果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由于乙的死亡在先,甲的投毒行为在后,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对乙的死亡结果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甲在主观上是希望毒死乙并实施了投毒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乙因心脏病发作死亡)未能既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甲并不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3. 女友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
13、关系。本案中,即使没有甲的行为,被害人仍然会被泥石流冲下山摔死,而且甲破坏的刹车装置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影响。因此,4甲的行为与女友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4. 苏某的死亡与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乙将被害人砍成重伤,才导致被害人醒来后跌下山崖摔死,因而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5.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根本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现实性,就不能成立犯罪。本案中,行为人赵某虽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但其采用的诅咒、烧毁其人形等方法,是反科学的迷信的方法
14、,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的性质,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至于李某第二天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纯属巧合,赵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 6 章 主观构成要件一、单项选择题1-5 CCADD6-10 CCBBD11-15 ABBBA二、多项选择题1-5 AC BCD BC ABC ABCD6-10 AB ABCD ACD AC ABCD11-15 CD CD ACD ABD AC三、案例分析题1. 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这是因为张某在将大号的油锅放在店铺家门口时,其家人提醒他这样做不妥,即表明他已经预见这样做可能发生将人烫着的严重危害结果,但由于他轻信当时小吃街上人少
15、,不会出事,故而没有听取家人的提醒,最终导致烫伤小女孩的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其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此案开始时因为乙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出现交通事故,甲采取措施得当,不应该对此事故负责。但是甲将昏迷不解的乙拖入树林中,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当时乙伤势严重,处于生命危险状态,周围又人烟稀少,甲应该预见到乙可能会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但却将其拖入树林中,客观上使乙丧失了被发现被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6、。3. 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甲误把他人占有之物当作遗忘物拿走,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其主观上只有侵占的故意,即主观上意图实施轻罪,客观上却触犯了重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 。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坚持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认定故意犯罪。相比侵占行为,盗窃行为是更严重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从法益侵犯角度评价,本案并不缺乏“遗忘物”这一要素,而是存在多于“ 遗忘物”的要素。所以,甲的行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侵占罪。4. 甲取得玉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丙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盗窃行为发生在 2010
17、 年,故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2011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规定,即不能适用“入户盗窃 ”、 “携带凶器盗窃 ”与“扒窃”的规定,只能使用 “盗窃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的规定。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 元)的清代玉坠,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没有认识到“数5额较大”,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据此,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不统一,不成立盗窃罪。之后实施的行为如果侵犯新的法益、具有责任的话,则要成立新的犯罪。甲将所盗玉坠谎称为秦代文物,欺骗他人财物,具有可罚性,成立诈骗罪,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8、。5. 本案被告人李某将男生误作女生而进行强奸,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应按照强奸(未遂)罪处理。6. 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都是有认识的,对于火灾的发生,甲乙丙三人显然都是持反对、否定的态度,都是不希望也非放任火灾发生的,结果的出现显然是出乎他们的意料的。其次他们当时凭借了一定的条件,有一定的依据而轻信不会发生火灾。因为一般而言,乌云密布、雷电交加接着可能是下雨,下雨后火灾就不会发生,三人避雨心切,情急中并没有想到可能有例外的情况,或者是过高地估计了外界因素的作用,符合过于自信过失的基本特征。7. 李某成立
19、故意杀人罪。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实现,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李某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第 7 章 犯罪阻却事由一、单项选择题1-5 DDBAD6-10 DCACC11-15 BBBDC二、多项选择题1-5 ABCD ABCD ABCD CD ABCD6-10 BCD ABD BD ACD AD11-15 ABCD AB ABD ABD BCD三、案例分析题1. 甲、乙殴打程某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
20、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甲、乙均无罪。2. 蒋某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在相互斗殴的场合,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因为,双方均是基于不法侵害的意思,而非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换言之,双方均具有不法侵害对方的故意,且并不以对方的侵害存在为前提。即使对方并不对自己实施侵害行为,自己也要对对方实施侵害行为。蒋某某与唐某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蒋某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3. (1)甲某对 l 999 年 11 月 2 日之前的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
21、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2)甲某对 1999 年 11 月 2 日的故意伤害行为和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周岁计算,即从生日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本案中伤害和抢劫行为还是发生在 14 周岁以前,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3)甲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里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甲某的行为不属于这 86种犯罪。(4)虽然甲某的一系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对甲某可
22、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规定,应该责令其家长成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应当由政府收容教养。4. 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丙某不是不法侵害人,其抓甲某的行为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5. 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刑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阻却违法的根据在于法益衡量说,即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价值较高的法益而不得已牺牲价值较低的法益,是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的,因而可以阻却违法。龙某为了保护车上乘客的生命法益而不得已牺牲价值较低的老农的健康法
23、益和财产法益,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成立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违法。6.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连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7.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在拳击比赛中击打对手,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正当的,应认定为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乙的行为因不具有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第 8 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一、单项选择题 1-7 DA BCDBC二、多项选择题1-7 ABCD ABC ABCD BC ACD BCD ABC三、案例分析题1. 赵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
24、形态。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抢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2. 属于犯罪既遂。李某已经将铝锭偷走,并沉入河中,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财物的所有人已经失去了对铝锭的控制。根据失控说,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3. 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周某接受王某提供的毒药,其行为已经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但周某害怕
25、殃及小孩,终未下毒,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实行,故成立犯罪中止。周某的行为对王某来说,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王某构成犯罪未遂。第 9 章 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1-7 DC DCACC二、多项选择题1-7 BC AD AB BD AD ABD ABCD7三、案例分析题1. 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无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应分别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2. 不构成。对于甲: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 25 条的规定,不成立共同犯罪;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
26、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对于乙: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3. (1)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2)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3)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第 10 章 罪数
27、形态一、单项选择题1-7 AC BCACB二、多项选择题1-7 ABCD ABCD ABCD BCD ABD BC ABCD三、案例分析题1. 二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了盗窃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一重罪处罚。2. 本案中,甲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有徇私枉法的行为。收受贿赂是目的行为,徇私枉法是结果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二者中,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参见刑法第 399 条第 3 款的规定)3. 孙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孙某出于盗窃的目的,实施了偷盗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在窃取财物之后
28、,又将所窃取的枪支藏匿起来,又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两个行为属于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故构成牵连犯。第 11 章 刑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3 CDB二、多项选择题1-3 ABD AB ABC三、案例分析题1. 定罪免刑方式,即对犯罪分子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免除刑罚的适用。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作出定罪判决、免除刑罚,但给予非刑罚处理。二是作出定罪判决、免除刑罚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处分。这些规定都是通过定罪免刑方式解决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不论是给予非刑罚处理还是免除刑罚,都没有否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存在。它们都是以有罪宣告为前提,而宣告有罪,就意味着存在刑事责任;宣
29、告有罪的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分子的谴责,从而定罪免刑也就成为解决刑事责任8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的次要方式。第 12 章 刑罚概说一、单项选择题1-7 CA BCDAC二、多项选择题1-7 ACD AC ABCD ABCD ABD ABCD ABC三、案例分析题1.(1)该案例主要体现了刑罚的下述功能:惩罚犯罪功能。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任何人只要实施了犯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某种权益。甲由于入户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矫正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通过执行刑罚将犯罪人将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
30、,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甲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出狱后自食其力,这体现了刑罚的矫正功能。安抚功能。犯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使其对犯罪人产生了痛恨,而刑罚的安抚功能就是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心理上获得平衡。本案中,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在甲被判处刑罚之后,被害人乙及家人的情绪逐渐平稳。这体现了刑罚的安抚功能。威慑功能。国家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慑,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刑罚的威慑功能主要是通过公开审判制度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实现
31、的。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五年。这自然会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打消犯罪的念头。教育功能。刑罚的教育功能的表现之一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重新做人。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这正体现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作用。(2)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通过刑罚制裁,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
32、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所谓主动不再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受刑罚惩罚以后,在深刻反思自己所犯罪行的基础上,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其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行为,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的信念,决心以后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这反映了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主动不再犯罪,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
33、结果是刑罚的惩罚,从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国家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五年。这自然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打消犯罪的念头,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9第 13 章 刑罚体系一、单项选择题1-7 CC BBDDC二、多项选择题1-7 ABCD AC AC ABC BCD ABD ABC三、案例分析题1. 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 2000 年 10 月 10 日开始计算,2001 年 10 月10 日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
34、日,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理由如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甲被判处 1 年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即从 2000 年 1 月 10日开始计算。因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 3 个月,故 1 年减去 3 个月即为甲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的期限,甲的主刑应当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执行完毕。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应当从这一天起算。2. 本案中赵某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羁押的时间并不折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35、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赵某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决时人民法院如果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则应依照人民法院的决定在对其减刑时进行限制。第 14 章 刑罚裁量一、单项选择题1-5 CBDAD6-10 DDBCC11-15 BAAAC二、多项选择题1-5 AD AB ABC AC CD6-10 ABD ACD AD ABCD BCD11-15 ABCD ABC ABD ABC BCD三、案例分析题1. 刑法第 76
3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所谓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即撤销缓刑的情形,分为三种:(1)犯新罪。所谓“犯新罪”,是指根据所犯罪行应当判处刑罚的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既可以是较重的罪,也可以是较轻的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没有被判决的,说明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犯数罪者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而缓刑是对
37、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政策。(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10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综上分析,本案被告人李某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即“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被告人李某的缓刑,将其前后两罪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其执行的刑罚。2.(1)法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刑法第 24 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某丙在实施强奸的过
38、程中,由于某丁的苦苦哀求,加之看到某丁怀孕在身,未对其实施奸淫,属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刑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属于法定的从宽情节。法定从重情节:刑法第 29 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某甲教唆同村的某丙(17 岁)实施强奸同村的怀孕妇女某丁,即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 236 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某甲将同村的某乙(13 岁)奸淫,属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从
39、重处罚。(2)酌定情节:某甲多次犯罪,属于再犯。此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某甲强奸某乙后威胁某乙,叫她不要向别人说及此事,否则就要报复她家人。这属于犯罪后的态度恶劣的情节,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某丙强奸怀孕妇女,属于酌定从重情节。3. 不构成自首。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张某在服刑期间交代的也是盗窃罪,故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宽处罚。4. 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 5 年和前罪的 4 年并罚,确定一个刑罚后,再减去已经服刑的2 年,剩余的刑罚即为田某还要服刑的时间。5. 应当撤销缓刑。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
40、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应当将盗窃罪判处的刑罚和失火罪的 2 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罚。6. (1)依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因而黄刚的罚金刑仍应执行。(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3)应当撤销对黄刚的缓刑,对其抢劫罪作出判决,按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期最后执行的刑罚。7. 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数罪并罚。首先,对漏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没收财产。其次,将漏罪的有期徒刑 5 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 4 年合并处罚,即在 5 年以上 9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假设选择 8 年。最后,决定的 8 年减去已经执行的 2 年,田某还要执行 6 年有期徒刑。另外,罚金 20 万元刑与 8 年并科,仍须执行。第 15 章 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