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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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第一讲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取得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第 264 条)1.基本行为构造 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和平方式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 (包括单位 )占有。分解出以下问题: 盗窃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如 果 财 物 的 主 人 同 意 行 为 人 将 财 物转 移占有,行为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盗 窃 罪 、 抢 劫 罪 、 抢 夺 罪 是 完 全 违 反 被 害 人 意 志 而 转 移 占 有 的 犯 罪 , 诈 骗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利 用 被 害 人 有 瑕 疵 意 志 而 转 移 占 有 的 犯罪。【 考 点 】

2、我 国 刑 法 中 的 财 产 犯 罪 都 是 对 个 别 财 产 的 犯 罪 ( 不 是 对 整 体 财 产 的 犯 罪 ) , 故 行 为 人 在 转 移 被 害 人财物时,以类似物品进行“填补“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例 如 : ( 2013 卷二 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 机 里 , 只 有 购 买 商 品 才 能 打 开 收 款 机 ”。 甲 掏 出 100 元 钱 给 乙 说 “给 你 , 随 便 买 什 么 ”。 乙 打 开 收 款 机 , 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 88 元,甲“亏了”12 元。D甲虽

3、“亏了”12 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抢劫的数额为 88 元,被害人乙及超市的个别财产损失也是 88 元,不能从整体上计算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 他 人 占 有 的( 可 分 财物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取得型财产犯罪)行为对象为 三 无 人 占 有 的 无人占有和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财物 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对象本 人 占 有 的 本人占有本人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类)财物 本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委托物)侵占罪对象【考点归纳】占有的有无和归属判断(10 种情形)他人直接支配下的财物,为该人占有

4、:他人身体现实控制的财物,物主、管理人近在咫尺的财 物,为该人占有,但占有的辅助者,不占有该财物。 例如: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此项财物为上司占有,秘书、助理为占有的辅助者。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为该事实领域的支配者占有。例 1: 他 人 住 宅 、 车 、 信 箱 内 的 财 物 , 为 该 人 占 有 ; 宾 馆 提 供 的 睡 衣 、 商 店 里 的 衣 服 , 为 宾 馆 、 商店的管理者占有。 在特定场所,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财物不属于场所的管理人占有。例 2: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并非由航空公司占有。判 断 财 物 属 于 谁 在

5、 占 有 ? 有 两 个 标 准:1. 事 实 物 理 上 的 支 配 力2. 一 般 人 社 会 观 念 上可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此类财物在社会观念上属于他人占有。例 1: 他 人 门 前 的 自 行 车 、 汽 车 , 他 人 门 上 、 窗 户 上 悬 挂 的 财 物 , 大 学 生 占 座 用 的 手 机 、 电 脑 、 果园里的果实、地里的作物、鱼池中的水产品、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等,虽然他人 并无现实的看管、监视、控制,但属于他人占有;例 2: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为逃生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例 3:因为地震或者其

6、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 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他 人 短 暂 遗 忘 或 者 短 暂 离 开 , 但 处 于 他 人 支 配 力 所 能 涉 及 范 围 的 财 物 , 为 该 人 占 有 , 并 非 遗 忘 物 :例 如 : 在 餐 馆 、 商 场 、 酒 店 大 堂 、 银 行 大 厅 、 火 车 、 飞 机 等 公 共 场 合 落 下 物 品 , 权 利 人 短 暂离开或者遗忘也是其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变为遗忘物。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该财物不是遗忘物: 例 1: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客人遗

7、忘在别人住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 币等财物,分别为旅店主人、住宅主人、公园管理者占有;例 2: 乘 客 遗 忘 在 小 型 出 租 车 内 的 财 物 , 如 果 乘 客 已 经 离 开 , 则 该 财 物 转 归 出 租 车 司 机 占 有 (如 果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共 同 占 有 : 不 是 按 份 占 有 的 情 况 下 , 两 个 人 以 上 同 时 占 有 着 整 个 财 物 , 其 中 一 方 把 整 个 财 物 拿 走,由于侵犯了共同占有人对整个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 例如:甲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价值 5000 元)偷摘卖掉,构成盗窃

8、罪上 下 主 从 关 系 的 占 有 : 刑 法 上 的 占 有 通 常 属 于 上 位 者 , 而 不 属 于 下 位 者 。 即 使 下 位 者 事 实 上 握 有 、支 配 财 物 , 下 位 者 也 只 是 占 有 辅 助 者 或 者 单 纯 监 视 者 。 如 果 下 位 者 基 于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取 走 财物,成立盗窃罪存款占有: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是银行管理者占有。例 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账户上钱转移到自己的存折当中,甲成立对这笔债权的盗 窃罪 例 2 : 某 公 司 需 要 向 乙 支 付 1 万 元 现 金 , 由 于 公 司

9、 没 有 现 金 , 公 司 经 理 将 公 司 的 储 蓄 卡 (内 有 10 万元存款)交给乙 ,让乙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乙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10 万元据为己有,乙对 9 万元成立盗窃罪。 封缄物的占有: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缄物整体,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 占有内容物,成立盗窃罪。例如:甲吃饭后将装有 6000 元的锁好的包遗落在饭店,回到宾馆才想起来,返回去取包的时候,服务员乙已经把 6000 块拿走逃匿,由于乙不法占有了封缄物中的内容物,因此定盗窃罪的认识死者占有:行为人非出于抢劫意图杀害他人后,临时起意

10、取走死者财物,或无关第三者取得死 者身上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观点一认为,死者仍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除故意杀人罪外另构成盗窃罪,观点二认为, 死者不能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另构成侵占罪。财物的范围财 物 : 须 具备 客 观上 的 交换 价 值 、 经 济价 动 产 等有 体 物, 电 力 、煤 气 、天 然 气等 无 形物。 安 装 在人 体 上的 假 肢、 假 牙、 从 人身 分 离出 来 的器 宫 、血 液 、精 液 、头 发 等。 财 产 性利 益 ,如 合 法债 权 ,但 非 法债 权 不受 保 护。 人 的 身体 劳 动是 否 财产

11、犯 罪的 对 象? 没 有产 生 财产 对 价的 身 体劳 动 , 不 是 刑法 上 的 “财 物 ” 网 络 上的 虚 拟财 产 。【 提 示 】 盗 窃 、 诈 骗 他人 网 络上 的 虚 拟 财产 时 , 如 果 只是 侵 犯了 他 人 的 财 产 , 没 有 扰乱 社 会公 (2010 卷二 7)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 年 5 月 23 日 , 赵 某 通 过 技 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 元 。 ( 赵 某 窃 取 了 钱 某 的 存 款

12、债 权 ) 在 民 法 上 银 行 或 许 不 对 乙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不 能 据 此 否 认 甲 的 行 为 成 立 盗 窃 罪 , 因 为 刑 法 与 民 法 的 目 的 不 同 。虽然银行最终没有受损失,不意味着银行没有损失,而是因为银行立即以减少乙的债权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现金损 失共秩序,仍应以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论处,不能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论处,因为计算机犯罪属 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法益犯罪。餐巾纸、铅笔、名片等价值极为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提示】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是刑法保护的财物,以入户盗窃、扒窃、 携带凶器盗窃等特殊方式盗

13、窃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即使不取款也构成盗窃罪。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属于财物,是刑法保护的对象;【 提示 】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印章、商业秘密、国有档案的认定为盗窃枪支、弹 药、爆炸物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等其他罪名。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 值和使 用价值(主观 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平和手段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新理论认为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否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因此必

14、须承认公开窃取也是盗窃。例 如 : ( 2013 卷二 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 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 400 元 ) 。 ( 观 点 一 : 如 认 为 区 分 盗 窃 罪 与 抢 夺 罪 的 关 键 在 于 是 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由于甲的行为为被害人发觉了,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 时携 带 了 凶 器 , 则 对 甲 应 以 抢 劫 罪 论 处 (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法 律 拟 制 为 抢 劫 ) ; 因 甲 作 案 时 未 携 带 凶 器 , 也 未 秘密窃取财物,只取得 400 元又不符合抢夺

15、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财产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观 点 二 : 如 认 为 盗 窃 行 为 不 限 于 秘 密 窃 取 , 则 甲 的 行 为 属 于 入 户 盗 窃 ( 不 要 求 数 额 较 大 ) , 可 按 盗 窃 罪 追 究甲的刑事责任) 【 提 示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公 开 盗 窃 的 情 形 大 量 存 在 , 刑 法 理 论 就 必 须 面 对 现 实 , 承 认 公 开 窃 取 行 为 构 成盗窃罪。例 1:甲进入他人住宅后,明知卧床不起或者胆小的占有者盯着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电视机,甲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例 2:乙明知停车场管理者看守着他人的自行车,

16、仍然偷走自行车,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转移占有 排 除 他 人 对 财 物 的 支 配 后 , 建 立 起 新 的 支 配 关 系 的 过 程 , 这 就 是 转 移 占 有 的 过 程 。 若 只 是 单纯 排 除 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不是窃取行为。旧 支 配 关 系 新 支 配 关 系2五种行为方式普通盗窃 “数额较大 ”的标准是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形之下, “数额较大 ”的标 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多次盗窃 二 年 内 盗 窃 三 次 以 上 的 盗 窃 行 为 , “次 数 ”应 根 据 客 观 行 为 认 定入户盗窃 非 法 进 入 供 他 人 家

17、 庭 生 活 , 与 外 界 相 对 隔 离 的 住 所 盗 窃 。 “户 ”的 理 解【考点】非法入户往往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携 带 凶 器 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 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不要求明示、暗示或使用凶器) 例如: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定盗窃罪 本题实际上犀利地指出了传统观点“秘密说”的漏洞所在,依照所谓通说有些实际案件是无法得到妥当处理的。扒窃 在 公 共场 所 或者 公 共交 通 工具 上 盗窃 他 人随 身 携带 的 财物 (

18、不限 于 体积 微 小的 财 物)3.责任要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成立普通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窃取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故 意 的 认 识 内容例 如 : ( 2013 卷二 6)2010 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 不 值 钱 的 仿 制 品 , 甲 便 顺 手 拿 走 。 A 甲 断 定 玉 坠 为 不 值 钱 的 仿 制 品 具 有 一 定 根 据 , 对

19、 “数 额较大 ”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不是入户盗窃,客观上是普 通盗窃,但主观上对数额较大无认识,只有小偷小摸的意图,无盗窃故意,故不构成盗窃 罪)非 法 占 有 的 组成要素(行为时下列 2 种意思必须同时具备) 机能目 的 ( 包 括 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 将 不 值 得 科 处 刑 罚 的为 第 三 人 占 【考点】不要求永久排除对方占有,要求严重妨害对方利用财物 盗 用 、 骗 用 行 为 排 除【考点】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作出相同理解。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

20、分的意思; 使 盗 窃 、 诈 骗 等 取 得【 考点 】 不要求按照财物通常的用途和正常价值去利用,包括任何 罪 与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有的目的)可能用法 相区别4.认定问题着手的判断标准: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的时为着手,须根据不同的盗窃类型具体判断。入户盗窃的着手 为“入户”后开始具体物色财物的行为(少数人认为侵入住宅即为着手)侵 入 无 人 看 守 的 仓库 盗窃的着手开始侵入仓库时扒窃的着手 手接触到被害人装钱包现金的口袋或者提包外侧时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基本原理:既遂须打破了旧的占有关系,已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如果虽打破了旧的占有关系,未及 建立新的占有关系,

21、只构成盗窃的未遂。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检回来。 例 2:住在雇主家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隐蔽的场所。具体情形:根据案件情形,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主人对财物的支配力强弱。体积很小 藏 入 腋 下 、 口 袋 、 怀中 时既遂( 2013 卷二 54) D 甲 在 珠宝 柜 台 偷 拿一 枚 钻戒 后 迅速 逃 离 , 慌乱 中 在 商场 内 摔倒 。 保 安 扶起 甲 后发 现 其盗 窃 行为 并 将其 控 制 。 甲未 能 离 开商 场 ,属 于 盗窃 罪 未遂 。 ( 错 误) 体积很大 搬出特定场所时既遂工厂大门可随意出

22、入 搬离仓库、车间既遂工厂财物工厂大门不可随意出入 搬离工厂大门 既遂盗 窃 机 动 车发动并开始移动 (2007 卷二 6) 甲 将 汽 车 停 在 自 家 楼 下 , 忘 记 拔 车 钥 匙 , 匆 匆 上 楼 取 文 件 , 被 恰 好 路 过 的 乙 发 现 。 乙 发 动 汽 车 刚 要 挂 档 开 动 时 , 甲 正 好 下 楼 , 将 乙 抓 获 。 ( 盗 窃 机 动 车 的 , 应 以 已 经 发 动 车 辆 开 始 移 动 时为既遂,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现在盗窃既遂的通说是取得说,不是隐匿说,隐匿说要求将财物转移至安全场所隐匿才既遂,若按隐匿说本题就 是正确的,本题背

23、后隐含着观点的冲突。入 户 盗窃 、 扒窃 等 特殊 盗 窃方 式 的既 遂 均须 取 得刑 法 上值 得 保护 的 财物。盗窃数额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不能将行为人的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盗 窃 后 销 赃 数 额 高 于 被 害 人 的 损 失 数 额 时 , 只 能 按 被 害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数 额 来 计 算 盗 窃 数 额 , 如 果 行 为人以诈骗手段出售赃物,又构成诈骗的,也不能将诈骗罪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计入盗窃罪被害人的损失 数额。例 1:张三盗窃汽车一辆(价值 20 万 元 ) , 却 欺 骗 王 五 该 车 为 自 己 所 有 , 以 30 万元卖给王五,张三盗窃

24、的数额为 20 万元,张三对王五又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为 30 万元。例 2: ( 2017 卷二 88)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盗窃的金饰价 值 1 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 5 万元。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李某虽将金饰卖得 5 万元,但王某所犯盗窃罪的数额为 1 万元。【考点归纳】盗窃罪的法益例 1: 张 三 从 李 四 家 窃 取 借 给 李 四 的 三 轮 车 , 所 有 权 人 张 三财 产 仍构成盗窃罪,因其侵犯了李四对该车的合法占有,财产犯犯 罪法益一:所有权及其它本权;罪不仅保

25、护财产所有权,还保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的 法 法 益 二 : 需 要 法 定 程 序 改 变 现 状 例 2: 李 四 盗 窃 他 人 的 毒 品 、 假 币 、 淫 秽 物 品 等 违 禁 品 , 虽然他人对这些违禁品的占有是非法的,需要法定程序改变占的 占 有 , 即 合 法 占 有 、 非 法 占 有 ;有的状态,但非法占有也受保护,故李四成立盗窃罪除 外 情 况 : 在 非 法 占 有 的 情 况 下 , 例 3:甲窃取乙的 iPhone6plus 手 机 一 台 , 乙 从 甲 处 将 手 机相 对 于 本 权 者 恢 复 权 利 的 行 为 而 窃回,因甲对手机是非法占有,乙作为所有

26、权人将手机窃回言 , 该 占 有 不 是 财 产 犯 罪 的 法 益 , 系恢复权利的行为,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乙不构成即 被 害 人 恢 复 权 利 的 行 为 排 除 在益财产罪之外。盗窃罪。(二)抢劫罪1.普通抢劫(第 263 条)手 段 方式 内容 对象 程度不法使用有形力: “他 人 ”: 不 限 于 财 物 的 足 以 压 制 【 考 点 1】 成 立 事 后 抢 劫殴 打 、 捆 绑 、 伤 害 、 直 接 持 有 者 , 包 括 其 他 中的“暴力、胁迫”与普禁 闭 、 故 意 杀 害 妨 碍 劫 取 财 物 的 第 三 通抢劫暴力、胁迫的要求暴力( 爆 炸 、 放 火

27、) 等 人。 相同。当 场 立 即 使 用 暴 他 人 : 财 物 的 所 有 人 、 【考点 2】 比 较 强 奸 的 “暴胁迫力相威胁 力、胁迫、其他手段”与其他 其 他 造 成 被 害 人 抢劫的“暴力、胁迫、其不 能 反 抗 的 强 制行为方法方法:昏醉抢劫占有人等对方反抗他方法”的差异目 的 强 行 劫 取 财 物 ( 非 法 转 移 占 有 ) , “当 场 ”取 财 的 理 解 采 广 义 不 要 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须有行为 求在同一场所,犯罪现场时空不中断的延续。 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抢劫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28、。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抢劫不可能 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1 月 4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审 理 盗 窃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5 条第 7 项 规 定 : “销 赃数 额 高 于 按 本 解 释 计 算 的 盗 窃 数 额 的 , 盗 窃 数 额 按 销 赃 数 额 计 算 。 ”其 中 的 销 赃 数 额 可 谓 行 为 人 的 获 利 数 额 。 但 是 ,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不管行为人销赃数额多高,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并不因此增加。既然如此,就只能按被 害人

29、所丧失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如果盗窃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 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正因为原有司法解释存在明 显缺陷,所以,2013 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规定。例 1:A 为了非法占有 B 饲养的活猪,深夜将看守活猪的 B 所在的小屋反锁(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 法)。但在 A 运走活猪的过程中,B 一直没有醒来。对 A 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实行并 罚;如果 A 在盗猪的过程中, B 醒来但不能走出小屋制止 A 的 行 为 , 则 应 认 为 A 的行为成立抢劫既遂。例 2: (

30、2013 卷二 56)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 时 后 甲 回 来 , 见 乙 不 在 ( 乙 喝 下 该 茶 水 后 因 事 外 出 ) , 后 取 走 乙 2 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犯 。 ( 错 误 )【提示】为何强调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 2.事后抢劫 (第 269 条)刑法第 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 1.只要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不

31、要求既遂;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 264 条的盗窃罪、第 266 条的诈骗罪、第 267 条的抢夺罪。【考点】凡是可以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都可成立事后抢劫。例 如 : 盗 伐 林 木 的 行 为 完 全 符 合 盗 窃 罪 的 成 立 要 件 , 各 种 金 融 诈 骗 罪 与 合 同 诈 骗 罪夺罪也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因而可成立事后抢劫罪。当 场 使 用 暴 力 或 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诈骗、抢夺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算 “当场 ”,即 “当 场 ”是 指 在 盗 窃 、 诈 骗 、 抢 夺 的 现 场 以 及 行 为 人 刚 离 开 现 场

32、即 被 他 人 发 现 并抓捕的情形。【 考点 】 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胁迫相同解释。司 法 解 释 规 定 : 对 于 以 摆 脱 的 方 式 逃 脱 抓 捕 , 暴 力 强 度 较 小 , 未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后 果的 , 可 不 认 定 为 “使 用 暴 力 ”, 不 以 抢 劫 罪 论 处例 如 : ( 2008 卷二 62)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 。 丁 为 阻 止 顾 某 的 追 赶 , 提 起 网 吧 门 边 的 开 水 壶 , 将 开 水 泼 在 顾 某 身 上 , 然 后 逃离现场(本案中,丁构成事后抢

33、劫)【 提 示 】 在 事 后 抢 劫 当 中 , 使 用 暴 力 、 胁 迫 等 行 为 导 致 抓 捕 者 等 人 重 伤 、 死 亡 的 ,应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例 如 : ( 2017 卷二 60)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成立事后抢劫,者暴力相威胁出现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可构成抢劫致人死亡。为了窝藏赃物、抗 如 果 在 盗 窃 、 诈 骗 、 抢 夺 过 程 中 被 发 觉 , 为 了 排 除 被 害 人 反 抗 继 续 取 得 财 物 而 使 用拒 抓 捕 、 毁 灭

34、罪 暴力、胁迫,成立第 263 条的抢劫罪,不是事后抢劫。例 如 : (2008 卷二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 12000 元的项链 一 把 抓 走 , 然 后 逃 跑 。 跑 了 50 米 之 后 , 甲 以 为 乙 的 项 链 根 本 不 值 钱 , 就 转 身 回 来 ,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证。扔 给 乙 。 ( 对 甲 的 行 为 , 应 当 定 抢 夺 罪 既 遂 )4.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己满 14 周 岁 的人 , 对抢 劫 罪 承担 刑 事责任【 考 点 】 己满 14 周 岁 不 满 16 周 岁

35、 的 人 , 应 当 对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和 聚 众 打 砸 抢 的 首 要 分子 的 情形 , 承担 抢 劫罪 的 刑事 责 任。 为什么题干里特意交代乙喝下茶水后才外出,因为只有喝下茶水才可以认为抢劫着手了,才成立抢劫未遂。类似 总则当中讲的投毒杀人,投毒下去不是杀人的着手,当被害人端起来要喝时才是杀人着手。本题中如果乙没有喝茶 水就外出的话,只能认为抢劫罪是预备,抢劫还没有着手,那么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应认 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可见题干里每一句话都不是废话,命题老师是很严谨的。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四种类型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不以盗窃数额较大

36、财物为前提,只要 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特别类型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就符合了“犯盗窃罪”的条件。事 后 抢劫 的 法定 年 龄 司 法 解 释 : 己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6 周 岁 的 人 盗 窃 、 诈 骗 、 抢 夺 他 人 财 物 , 为 窝藏 赃 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 或 者 故意 杀 人的 , 应当 分 别以 故 意伤 害 罪或 者 故意 杀 人罪 论 处, 不 定抢 劫 罪。5.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主 观 上 : 必 须 认 识 到 是 “户 ”、 以 侵 害 户 内 人

37、 员 的 人 身 、 财 产 为 目 的 ; 例如:为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而入户;为了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后转化为事后 抢劫或直接实施普通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客观上:必须有“违法入户”的事实,且在户内对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 “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1.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 窃 、 诈 骗 等 犯 罪 而 转 化 为 抢 劫 的 , 不 应 认定 为 “入 户 抢 劫 ”; 2.以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到户外后实施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主体上:户内成员单独抢劫户内其他成员的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仅构

38、成普通抢劫;【提示】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 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公共交通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 轮 船 , 飞 机 等 , 不 含 小 型 出 租 车 ,包 括 虽 不 具 有 商 业 营 运 执 照 , 但 实 际 从 事 旅 客 运 输 的 大 、 中型交通工具。【提示】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 工 具 ”。在 公 共 交 通 工具上抢劫“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抢 劫 ”, 既 包 括 在 处 于 运 营 状 态 的 公 共 交 通

39、工 具 上 对 旅 客 及 司 售 、 乘 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 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提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 应 认 定 为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抢 劫 ”。抢 劫 银 行 或 其 它 金 融 机 构要求抢劫金融物资,包括 ATM 机、运钞车,不包括抢劫办公用品。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多 次 抢 劫 或 者 抢 劫 数 额 巨大 认 定 “抢 劫 数 额 巨 大 ”, 参 照 各 地 认

40、 定 盗 窃 罪 数 额 巨 大 的 标 准 执 行 。 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须 抢 劫 的 基 本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重 伤 、 死 亡 , 可 以 是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 ( 另 一 少 数观点认为,此处仅限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例 如 : ( 2015 卷二 8)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 (甲是另起犯意故意杀人,而非抢劫的基本行为导致丙死亡,不成立结 果 加 重 犯 , 应 两 罪 并 罚 。 )抢 劫

41、 致 人 重 伤、死亡胁迫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精神病突发死亡,可以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 充 军 警 人 员抢劫认 定 “冒 充 军 警 人 员 抢 劫 ”, 要 注 重 对 行 为 人 是 否 穿 着 军 警 制 服 、 携 带 枪 支 、 是 否 出 示 军 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提示】司法解释: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 员 抢 劫 ”, 应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 如果行为人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被害人在夺取凶器时手臂碰在其他坚硬物体上造成重伤的,不应认定为抢劫致 人重伤。必须是真枪持枪抢劫要求行为人

42、必须实际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抢 劫 军 用 物 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 资适用本项以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为前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6.认定问题抢劫的着手 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或者开始强取财物的才是着手。抢劫的既遂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 具 备 劫 取 财 物 或 者 造 成 他 人 轻 伤 以 上 后 果 两 者 之 一 的 , 属 抢 劫 既 遂 。 既 没有劫取财物,又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7.罪数:抢劫与故意杀人的关系 为 了 当场 取 得财 物 ,当 场 使用 暴 力故 意 将人 杀 死的 , 成立 抢 劫罪

43、( 致人 死 亡 ) 。 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例 如 : ( 2016 卷四二)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 800 万 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 10 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 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 后死亡。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 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

44、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 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 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 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三)抢夺罪(第 267 条)1.抢夺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刑九新增)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不要求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行 为 构 造 例 如 : ( 2006 卷二 60)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

45、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 甲 紧 抓 手 提 包 , 猜 想 包 中 有 贵 重 物 品 , 在 与 甲 擦 肩 而 过 时 , 当 面 用 力 夺 走 甲 的 手 提 包 。 由 于 乙 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错误)抢 夺 罪 司 法 解 释 第 三 条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 导 致 他 人 重 伤 、 死 亡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刑法 267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抢 夺 致 人 伤 亡 的处理 例 如 : ( 2003 卷二 35)下 述 说 法 是 否 正

46、 确 :“乙 在 大 街 上 见 赵 某 一 边 行 走 一 边 打 手 机 , 即 起 歹 意 , 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 致 人 重 伤 罪 , 但 不 应 数 罪 并 罚 。 ”( 正 确 )2.行为对象 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一般应是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公私财物,但“多次抢夺”但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也构成抢夺罪。 3.抢夺罪与抢劫罪抢 夺 过程 中 , 被 害 人当 场 发现 财 物被抢 , 但 往 往 来不 及 抗拒抢 劫 是以 暴 力 、 胁迫 、 其 他 方法 压 制他 人 反抗 强 取 财 物 , 被 害 人 无

47、法 反 抗、 不 能反 抗 或不 知 反抗 为了事后图财,如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如果债务人将债权人直接杀害, 并不抢回借条的,由于没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抢劫罪,只成立故意杀人罪。驾 驶 机动 车 、 非 机 动车 夺 取他 人 财物 , 具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应当 以 抢劫 罪 定罪 处 罚 : 夺 取 他人 财 物时 因 被害 人 不放 手 而强 行 夺取的 ; 驾 驶 车 辆 逼 挤 、 撞 击 或 者 强 行 逼 倒 他 人 夺 取 财 物 的 ; 明 知 会 致 人 伤 亡 仍然 强 行夺 取 并放 任 造成 财 物持 有 人轻 伤

48、以上 后 果 的 。4.携带凶器抢夺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携带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不要求向对方暗示自己有凶器,更不要求其对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 但主观上要有使用凶器的意识。性质上的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用法上的凶器: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凶器【提示】认定凶器的标准考 虑 物 品 的 杀 伤 力 大 小 , 一 般 人 对 这 个 物 品 有 没 有 强 烈 危 险 感 , 物 品 被 携 带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凶器不需要具有明显的杀伤力,

49、可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用来攻击他人即可。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只要能评价为携带即可。携 带凶 器 盗窃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随身携带了凶器,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人使用的意思。(四)诈骗罪(第 266 条)1.诈骗行为(既遂)构造 行 为 人 实 施 欺 骗 行 为 对 方 产 生 或 维 持 错 误 认 识 对 方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处 分财 产 行 为 人 或 第 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考点】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诈 骗 罪 既 遂 ( 包 括 合 同 诈 骗 罪 与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 , 必 须 是 行 为 人 的 欺 骗 行 为 使被 骗 人 产 生 认 识 错 误 ,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骗人识破了 行为人的诈骗事项,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最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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