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 行)一、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和要求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按等级评价赋分,最后对五个学期六个维度的赋分分别相加的办法。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高中阶段的前五个学期,由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1),每学期以行政班为单位运用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2)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后填入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3),然后进行汇总,由学校负责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后,在前五个学期评价的基础上,按有求填写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4),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