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东方华垦(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2014年10月25日共同订立并签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本合伙企业拟投向新三板优质挂牌企业。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