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采矿权变更项目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152 号)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 号)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 号)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第 349 号)7.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2 号)8.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0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8 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6 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限制八、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
3、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3.申请范围不超过 2500 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条)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九条)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十七条)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
5、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7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复印件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9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 保部门批复文件 复印件10 勘查许可证11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2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
6、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6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复印件7 矿产资源开
7、发利用方案 原件8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3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
8、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原件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 保部门批复文件 复印件9 勘查许可证 原件10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4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
9、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7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 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
10、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8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5转让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要求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3.采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采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
11、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原件7 矿山投产满 1 年的证明材料 原件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 5 年证明材料。8 采矿权转让合同 复印件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9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 意转让的意见 原件 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10 国务院批准设立
12、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 原件 由受让人提供11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十一、办理
13、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二)部内审批勘查司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1。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在 40 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补正、征求省厅意见、司局意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