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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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 违反条例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分级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工程进度150%(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2%工程进度 50%2以上但未投产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4%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

2、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 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 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3、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处分。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已经完成建设3或者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2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万元以下 工程进度150%(不含本数) 1 万-2 万2以下的。工程进度 50%2以上的。 3 万-4 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

4、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投产或者3完成建设的。 5 万(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类环保设施已建1成,但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0 万-50 万环保设施已建2成,但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50 万-70 万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环保设施未建3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70 万-100 万环环保设施已1建成,但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逾期不改正的。 100 万-130 万元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5、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按照本条进行裁量)100 万

6、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环 保 设 施 已 建2成 ,但 在 环 保 设 施 130 万-160 万3 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且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环 保 设 施 未 建3成 ,建 设 项 目 即 投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或 者 在 环 保 设 施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且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160 万-200 万编 制 建 设 项 目1初 步 设 计 落 实 了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以 及 环 境 保 护 设施 投 资 概 算 ,但 未将 环 境 保 护 设 施建 设 纳 入 施 工 合同 的 ,或 者 将 环 境保 护 设 施 建 设

7、纳入 施 工 合 同 ,但 编制 建 设 项 目 初 步设 计 未 落 实 防 治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破 坏 的 措 施 以 及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投资 概 算 的 。5 万-10 万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编制建设项目2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且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10 万-20 万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 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 施建设进度和

8、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 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编制建设项目1初步设计落实了 20 万-60 万4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9、设施投资概算,但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或者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但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且逾期未改正的。编制建设项目2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且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并逾期未改正的。60 万-100 万5 应当编制环境1影响报告表且工程进度在50%(不含本数)以下的。20 万-30 万应当编制环境2影响报告表且工程进度在 50%以上的。30 万-50 万应当编制环境3影响报告书且工程进度在50%(不含本数)以下的,或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已完成建设的。

10、50 万-70 万应当编制环境4影响报告书且工程进度在 50%以上的。70 万-90 万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 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11、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建设。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应当 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且已完成建设的。90 万-100 万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建设项目应编1 5 万-10 万6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七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验收报告。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应编2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0 万-20 万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一)违反排污许

12、可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水污染物1未超标的。 10 万-20 万超标 0.5 倍(不2含本数)以下(其中 pH 值在 5.5-6或 9-9.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 0.2倍以下)的。20 万-40 万超标 0.5(含本3数)-1.5 倍(含本数)(其中 pH 值在 4.5-5.5 或 9.5-10.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 0.2-0.5倍的)的。40 万-70 万7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13、污许可证应 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本条进行裁量) 十万元以上一 百 万 元 以 下超标 1.5 倍以4上(其中 pH 值在 4.5 以下或10

14、.5 以上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5 倍以上)的。70 万-100 万(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8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十万元以上 排放大气污染1 10 万-20 万7 物未超标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月内的。排放大气污染2物的超标 0.5 倍(不含本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9月之间的。20 万-40 万超标 0.5(含本3数 )-1.5 倍 (不 含本 数 )的 或 者 违 法行 为 持 续 时 间 在9-12 月 之 间 的 。40 万-70 万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

15、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本条进行裁量)一 百 万 元 以 下超标 1.5 倍以4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12个月及以上的。70 万-100 万(三)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超证 0.5 倍(不1含本数)以下(其中

16、pH 值在 5.5-6或 9-9.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 0.2倍以下)的。5 万-15 万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万元以上五 十 万 元 以 下 超证 0.5(含本2数)-1.5 倍(含本数)(其中 pH 值范围在 4.5-5.5或 9.5-10.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2-0.5 倍)的。15 万-35 万8超证 1.5 倍以3上(其中 pH 值在 4.5 以下或者10.5 以上

17、的,第一类污染物超 0.5倍以上)的。35 万-50 万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未1超标的。 10 万-20 万超标 0.5 倍(不2含本数)以下的(其中 pH 值在5.5-6 或 9-9.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2 倍以下的)20 万-50 万超标 0.5(含本3数)-1.5 倍(含本数)的(其中 pH值范围在 4.5-5.5或 9.5-10.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2-0.5 倍(含本数)以下的)50 万-80 万10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18、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按照本条进行裁量)十万元以上一 百 万 元 以 下超标 1.5 倍以4上的(其中 pH 值在 4.5 以下或者10.5 以上,第一类污染物超 0.5 倍(不含本数)以上)80 万-100 万

19、(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9 排放污染物不1超标的(因安全生产等因素必须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的除外)。10 万-20 万超标 0.5 倍(不2含本数)以下的(因安全生产等因素必须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的除外)。20 万-40 万超标 0.5(含本3数)-1.5 倍(不含本数)的(因安全生产等因素必须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的除外)。40 万-70 万1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 数据、以逃避 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 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 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 为

20、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按照本条进行裁量)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超标 1.5 倍以4上的(因安全生产等因素必须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的除外)。70 万-100 万四、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12水污染防护法第十条 排放水 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超总量或者超1标 0.5 倍(不含本数)以下(其中pH 值在 5.5-6或 9-9.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 0.210 万-30 万10倍以下)的。超总量或者超2标 0.5(含本数)-1.5 倍(不含本数)(其中 pH 值范围在 4.5-5.5 或 9.5-10.5 的,第一类污染物超 0.2-0.5倍(含本数)以下)的。30 万-70 万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

22、物的;。1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总量或者超3标 1.5 倍以上(其中 pH 值在 4.5以下或者 10.5 以上,第一类污染物超 0.5 倍以上)的。70 万-100 万五、违反夜间作业审核制度类1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 主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同一公司第 11次违法但非高考、中考结束前 152 万-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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