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第三章 民族法学的性质一、对民族法学性质的不同解读:非独立学科、部门法学与综合法学 到现在为止,对于民族法学的学科性质,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法学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只能作为宪法学的一部分而存在; 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不是宪法学的一方面或一部分内容,而是研究在宪法指导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主干的民族法的科学。第二种观点在承认民族法学是独立学科的前提下,又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民族法学是部门法学,一种主张认为民族法学是综合学科。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认为民族法学是独立的部门法学的观点在民族法学的创立和完善时期一直居于主流地位。 二、民族法学何以是部门法学 法学界认为民族法学是部门法学的主要理由是民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 吴宗金研究员在民族法学导论一书中专章论述了“民族法学是独立的部门法学”;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第一版、第二版中进一步强调了这一主张。但他在强调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