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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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城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 年 12 月- 0 -目 录一、总则 .1(一)总体要求1(二)编制依据1(三)编制原则2(四)总体目标3(五)主要指标3二、防治任务4(一)全面控制污染排放4(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12(三)科学保护水资源18(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18三、制度措施22(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2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24(三)主要控制单元的污染防治措施31 四、主攻方向28(一)控制单元划分及其主要环境问题31(二)水环境质量目标清单编制31(三)主要控制单元的污染防治措施31五、实施安排33(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 1 -任33(二)严格

2、目标任务考核 34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34(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5 六、清单附表36附表 1:水环境质量目标清单37附表 2:重点任务排查清单40附表 3:重点专项方案编制清单 48 附表 4:重点工程项目清单50附表 5:清城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56- 0 -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 131 号)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 20166 号)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清城区水 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

3、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我区水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坚持“ 保障水源、重点治理、全面截污、 统筹协调” ,系统推进“保饮水、治差水、减污水、促节水”工作, 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推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

4、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 统领、企业施治、市 场驱动、公众参与” 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二)编制依据。- 1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3.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4.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5.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6.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 年);7.清远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实施方案;8.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及水十条配套文件。(三)编制原则。1.目标管理、清单

5、落地工作方案应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通过确定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各项任务措施围绕质量改善目标开展,明确列出质量改善目标清单和重点任务清单,各项清单可量化、可考核,真正做到清单落地。2.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解决清城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查找分析原因、科学确定目标、研究提出对策,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十三五” 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坚持系统思维,水质、水量、水生态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协调推进。3.统筹协调、精准施策- 2 -坚持系统治理,将排污状况、水质变化和存在问题分析细化到具体单元,从各控制单元水体的水质目标出发,提出综合性治污措施,增强水污染防治的针对性。细化量化治理目标要求、任务措施、建设

6、内容和年度计划安排,明确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4.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提出工作任务分工,部门之间做好协调配合。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注重公众参与,及时公示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清单和重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和意见建议,使工作方案契合群众和社会意愿。(四)总体目标。到 2020 年,清城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到 2030

7、年,力争清城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五)主要指标。到 2020 年,清城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区地表水省控- 3 -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 90%以上;已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 V 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 10%以内;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到 2030 年,清城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清城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

8、源水质得到保障。二、防治任务(一)全面控制污染排放。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 ”企业。高新区企 业服务局,各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上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根据企业名单,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于 2016 年 5 月底前制定“十小” 企业清理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6 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 生产项目。区环保局牵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9、政府,区经信局、市国土局清城分局、区发改局参与专项整治重点行业。按照国家水十条要求,高新区企业服- 4 -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生产工艺、污染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重点排查污水排放量大和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电镀、有色金属、印染等重污染行业情况,于 2016 年 8 月底前将情况上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根据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于 2016 年 9 月底前报区环保局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

10、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区环保局牵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参与加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区经信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参与。积极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

11、审核计划,按计划完成全区所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现有全部涉重金属企业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5 -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参与。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清城区已获批复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定点基地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2016 年 6 月底前,完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情况调查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2017 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

12、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区环保局牵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参与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加快推进现有运行负荷率低或化学需氧量(氨氮)进水浓度低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加强截流设施建设,并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管网的截流倍数。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

13、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 6 -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 年底前清城区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各街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化学需氧量(氨氮)进水浓度得到有效提高。区水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参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各街、镇和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 2020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较大幅度提升,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 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区水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参

14、与促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清城区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等)和城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类标准的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于 2017 年底前达到一级 A 排放标 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及广东省地方 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的较严值。适时提高出水排入重点治理流域的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水平,进一步发挥城市总量减排的潜力。区水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参与推进污泥处置。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 要求,强化源头减量,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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