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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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 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三)其

2、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财政性资 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2 -第四条 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非税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它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

3、类银行账户。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3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

4、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 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 则上分为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单位。第九条 预算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

5、管理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一条 预算单 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 4 -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可在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的代理银行。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向区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提交开立零余额账户申请材料,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手续。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第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 开立后,预算单位应根据账户有关信息,及时填写东

6、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一),连同其它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备案信息维护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国家金库东城支库。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5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 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十九条 非税专户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7、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 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和其他直接支付专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 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

8、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的资金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公务卡等结算业务。对于现金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照区财政局批准- 6 -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以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未经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间归垫款项须填写零余额账户资金归垫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财

9、政局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 代理 银行应与区财政局签订代理协议,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管发 200332 号)的规 定,办理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的清算业务。第三节 账册管理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册管理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 7 -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总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非税专户资金的支出活动。项目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第二十五

10、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置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第三章 用款计划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逐级汇总按月编制。 第二十八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第二十九条 基本支

11、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户资金用- 8 -款计划需根据收入上缴进度编制。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用款 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款级科目,下同)编制。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及时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各月分月用款计划须于上月 20 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5 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的分月用款计划。第三十二条 分月用款 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说明(基层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

12、第三十三条 年度 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按实际进度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 一般程序- 9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项支出。第三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资金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报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报区财政局。第三十七条 区财 政局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

13、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第三十九条 代理 银行依据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10 -第四十一条 各

14、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做好相关记账工作。第四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 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局,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四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区财政局在当年年底前收回。(二)财政直接支付专项结余可结转使用一年半,期间年末自动结转使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区财政局经与代理银行对账无误后,向相关单位下发关于收回 xx 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区财政局对指标结余资金和计划结余资金做统一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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