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第四条 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