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中国建立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连续经营亏损,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公司退市或摘牌。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1997年退市问题再次被提出来,1998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值跌止面值以下,将实施特别处理,简称ST(SPECIAL TREATMENT),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中期报告要审计。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1999年7月9日证监会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articular Transfer),实行特别转让的股票每周交易一次,涨幅限制在5%,不设跌幅限制。两个制度的先后推出,在早期确定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制约和鞭策的作用,但是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