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 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军工保密委员会。 第五条 军工保密委员会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指定军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具体事务;军工管理办公室内设专职保密人员。 第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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