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呼伦贝尔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82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库规2018 4 号)及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行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四)其他
2、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呼 伦贝尔市本 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第四条 财政性资 金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2支付和清算。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 )呼 伦 贝 尔 市 财 政 局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呼 伦 贝 尔 市 中 心支 行 (以 下 简 称 人 民 银 行 )开 设 的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国 库单 一 账 户 );(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 财政零余
3、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第六条 呼 伦贝尔市 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进行监督。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国库
4、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呼银发2005 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一般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3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执行预算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
5、支付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列入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二)规范运行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支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规范业务流程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三)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支出效率。第十条 各部 门、各 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财政性 资金的支付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及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情况办理。第十二条 呼伦贝尔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呼伦贝尔市4人民代表大会
6、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四)呼伦贝尔市本级预算经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第十三条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预算单 位一般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汇总报送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
7、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六条 预算指标的下达及调整,一般截止到 12 月 15日。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到 12 月 20 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一般5截止到 12 月 25 日。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国库集中
8、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是指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一体化国库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库业务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使用符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清算系统、支付系统进行电子凭证清算、支付。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相关方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及会计核算合法有效的依据,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第十八条 财政国 库集中支付业务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以财政一体化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
9、、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变更、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6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时,当日超过清算时间而未清算的资金,不属于代理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核实后,应对代理银行计付利息。计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第二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一条 呼伦贝尔 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
10、业银行范围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 财政零余 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该账户在工作日 15:30时停止办理支付业务,于当日16:00时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第三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三条 预算 单位应按规定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暂保留基本存款账户。第二十四条 预算 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确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银行。第二十五条 预算 单位设立、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7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依据呼伦贝
11、尔市财政局开具的银行账户批准通知书为预算单位办理开设账户业务,接受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该账户在工作日 15:30 时停止办理支付业务,于当日 16:00 时前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清算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缴费等;经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原则上不得违反规定向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旗市区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财政性资金。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12、现金。对提取现金未使用部分,应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应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报销还款业务。第四节 财政专户8第 三 十 一 条 财 政 专 户 的 管 理 按 国 务 院 和 财 政 部 相 关 规 定执 行 。第三章 用款计划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预算 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
13、,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第三十五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依据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依据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批。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于每月 20 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通过国库业务系统报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进度通过系统报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统发工资预算单位的工资计划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按预算核定数自动生成,预算单位无需编制用款计9划。第三十九条 呼伦贝
14、尔市财政局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通过国库业务系统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等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到款级科目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可在实际支付时报送直接支付申请。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 位支付资金时,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 1)及支 付 凭 证 ,包 括 :购 买 (
15、商 品 和 服 务 )合 同 、招标 采 购 的 中 标 合 同 等 文 件 、收 款 凭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原 件 以 电 子 附件 方 式 报送呼 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第四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原则上在1 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 2)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10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第四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当日反馈的支付信息核对登记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件) 发送人民 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代理银行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
16、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汇总,附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成后,代理银行主办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并分送预 算单位,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凭证。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第四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重新申请;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后,因凭证要素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将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送达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由人民银行恢复相应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附件),送达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第二节 工资、离退休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