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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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填报单位:中宁县林业局职权名称 清理意见 及理由序号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1临时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

3、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

4、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 年林业局令第 35 号)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社会公开财政部、国家林业

5、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 6 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4 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8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10 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3 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 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

6、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保留22林木采伐、运输许可证核发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

7、权制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项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

8、综200932号)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三条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保留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含苗木)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修正)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

9、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 保留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含苗木)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含苗木)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10、、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11、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4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国务院令第 98 号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二

1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

13、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社会公开 无 保留5 狩猎证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 年修改)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中鼎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社会公开 无 保留6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 年林业部令第 3 号)第八条:“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14、企事业单位、个人属地行使社会公开 无 保留57林权证核发、流转、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第四条“依

15、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16、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施行)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31 号“我区国有重点林区以外的其他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由市、县(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测登记,并收取勘测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 5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2OO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500 公倾(含 500 公顷)至 1000 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50 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

17、在1000 公顷(含 1000 公顷)至 2500 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20 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2500 公顷(含 2500 公顷)至 5000 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1 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 5000 公顷以上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08 元。对已发放过林权证的国有有其他单位,不得收取勘测费。“保留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填报单位:中宁县林业局6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清理意见及理由1盗伐、滥伐或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

18、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

19、改)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

20、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

21、、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3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7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清理意见及理由到毁坏行为的处罚的树木。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

22、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4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

23、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或者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或者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

24、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25、,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6无证运输木材、运输木材货证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8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清理意见

26、及理由罚 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 倍至3 倍的罚款7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倍以下的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8非法

27、捕杀、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

28、)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8 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9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

29、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清理意见及理由9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9 年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30、 5 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0破坏国家(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 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

31、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3 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

32、2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9 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0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清理意见及理由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第二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33、58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 5000 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 5 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13外国人擅自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查、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

34、、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采集、收购或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5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四十八条 违

35、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16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 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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