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宝规20135 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社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宝安区社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区政府办公室2013 年 4 月 10 日宝安区社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校 车管理,保障社区校车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200594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 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社区校车为我区范围内所有社区的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因教
2、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在宝安行政区域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的社区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章 社区校车安全管理第三条 拥有社区校车的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为社区校2车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社区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为校车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所有社区的社区校车的统筹管理,把社区校车纳入安全网格化管理范畴,街道安监部门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区教育局负责督促社区校车办理校车相关证件,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交警部门负责社区校车的路面检查,督促社区校车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3、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购买和租用的校车按“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 进行管理。凡于 2012 年 4 月 5 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购买和租用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暂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在省市没有颁布实施相关过渡期管理规定前,按原深圳市校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012 年 4 月 5 日以后购买和租用的校车,校车以及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从严执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必须为每一辆社区校车配备一个固定的随车照管人员,按照校车
4、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必须指派专人做为社区校车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社区校车的安全管理、日常维护和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3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并安排专项的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只能租用有客运资质的公司的车辆,并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社区居委会、社区股份公司、学生及家长、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5、。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并在车门旁分配给随车照管人员固定专用座位,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
6、于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证收回。4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并不得租给他人。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校车驾驶员培训,也可参加由街道、交警、和教育部门组织的驾驶员培训。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学校周边划设校车专用的临时停车位,社区校车到学校接送学生时,只能停在规定的临时停车位。第三章 社区校车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应当建立社区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并报街道安监办、教育办和相关学校备案。第十六条 社区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1校车管理规章
7、制度;2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与街道办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3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4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与校车出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5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第十七条 宝安区社区校车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见附件 1)51校车许可证;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明;345现用校 车彩照及 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4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5校车座位安排表;6校车购买保险票据;7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8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宝安区社区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见附件2)1校车驾驶人证
8、;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3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4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5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6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每车每趟必须填写宝安区社区校车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该表格式见附件 3。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 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表格见附件 4。6第四章 社区校车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 由街道办牵头,街道办、学校、社区居委会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畅通的联络渠道,保证都有三方准确完整的联系人信息和联系电话,定期沟通社区校车的运行管理情况,对校车驾
9、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区交警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校车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通报街道办、社区股份公司和相关学校,并做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交警部门应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社区校车安全的投诉。第二十四条 各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应将街道和交警部门的校车投诉电话张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街道安监部门、交警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社区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校车管理混乱的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由街道安监
10、部门督促落实;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通报批评。7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细的社区校车考核奖惩机制,对校车管理优秀的社区进行奖励,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社区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社区校车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较大发生社区校车安全事故的社区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和奖励资格。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车管所法律法规和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1社区校车档案2社区校车驾驶人档案3宝安区社区校车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4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8附件 1:社区校车档案之一(校车基本情况)社区名称 安全第一责任人校车管理员 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年 月 止 机动车品牌型号机动车信息保险合同号 承保单位 贴校车照片处9社区校车档案之二(机动车行驶证)贴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复印件处贴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复印件处10社区校车档案之三(校车许可)贴校车标牌或校车许可证复印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