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检视和反思 【摘 要】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改变了传统的同意授权模式,将原本由使用人承担的特定义务转换到权利人身上;若权利人不能有效行为,则发生默示同意的法律效果。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转之间的平衡,对同意作宽泛解释以纳入选择退出机制,可以弥合同意授权模式的不足,满足降低经济成本和合理配置信息资源的现实需求。然而,围绕选择退出是否构成一项同意仍存在分歧,权利人作出反对的性质不明且信息处理者往往告知不完备,客观上使得个人信息控制权被弱化。将选择退出机制引入个人信息法时须作出修正:一是在宽泛同意场景下解释选择退出,以消除将默示同意规则纳入同意体系的理论障碍;二是强调信息主体基于选择退出享有反对的权利,并确保信息利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完备性;三是严格规定选择退出机制的适用条件,避免其发生不当泛化。在修正的基础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纳入选择退出机制符合现实需求。 【关键词】选择退出;宽泛同意;反对权;告知义务;适用限制 在大数据背景下,同意的作用发生虚化和异化,进而对数据利用形成一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