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1防 突目标、原则、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一、区域 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煤层零突出不 掘突出头、不采突出 面;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两个“四位一体 ”两个两个 “四位一体四位一体 ”一、区域 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 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 ,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 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 。 建 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建 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 。第十七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在突出煤层鉴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