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廉政 基建工程建设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参加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自律、自爱、廉洁奉公,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章规范行事。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奉公。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工程建设做出贡献,争当廉洁模范。 二、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时,必须与工程队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 三、工作人员与合作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回扣等钱物,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纪委、监察处,统一登记处理。 四、工作人员不得向合作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六、办公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透明化,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七、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绍兴市关于建设工程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八、工作人员不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