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示例 省公安厅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公伤鉴(法)字20 号 一、委托单位 县公安局 二、委托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三、检验对象 赵,女,61 岁,汉族,文盲,住县城镇利民小区,身份证号。 四、送检材料 市医院住院病历、赵右侧髋关节线片。 五、简要案情 20年 11 月 6 日,赵因纠纷致右下肢损伤,到市医院进行诊治。 六、鉴定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七、检验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八、检验地点 省公安厅 九、病历及相关材料摘抄 市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记载:20年 11 月 6 日,赵以右髋外伤半余天入院。查体:生命体征稳定。右髋处活动受限,压痛,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 20年 11 月 6 日摄线片(号:49231)见:赵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右侧髋关节间隙正常。11 月 14 日摄线片(号:49689)见: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