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复工意见节(理发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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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复工意见节(理发店) 公共场所复工意见节(理发店) 公共场所复工意见书(理发店) 被监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在复工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你(单位)必须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理发门店负责人是本门店疫情防控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店防疫工作,在疫情期间暂不得开展染烫服务项目。应全面了解采集门店员工上岗前 14 天内旅居史、接触史并做好登记。凡有下列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上岗:(1)14 天内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确诊病例出现的地区; (2)14 天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的; (3)尚在居家观察期内的。 3、倡导实行顾客预约理发,预约时理发店要安排错时理发,不得形成人员聚集,顾客要戴口罩排队进入,间距不少于 1.5 米,并通过顾客手机端扫码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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