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07-2017 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2017 年案情:2016 年 1 月 10 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 年 1 月 12 日,双方就甲自有的 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 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 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6 年 1 月 15 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 S 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 企业向丙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
2、1 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 年 2 月 10 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 M 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 年 3 月 10 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 3 月 12 日出国访学,为期 4 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 年 3 月 15 日,甲未经庚同意将 M 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 2个月,月租金 5000 元。2016 年 5 月 16 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
3、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 5 万元。2016 年 7 月 13 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2017 年 1 月 16 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S 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问题:1.就甲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2.就 S 企业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 M
4、房屋 2 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 M 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6.谁有权享有 M 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1 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2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2 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5、,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2 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2.甲仅于 S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1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
6、担保法第 19 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 142 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 49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016 年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
7、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 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 2000 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题: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8、?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3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 2000 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参考答案: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
9、,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4.有效
10、,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 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11、42015 年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 1 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
12、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 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
13、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5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
14、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13 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 94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 21 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
15、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张无效。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2014 年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16、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
17、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63 月 20 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000 元。5 月 20 日,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 月 30 日,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
18、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 月 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问题:101 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2 月 12 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
19、赔偿?为什么?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 2 月 11 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2甲、丙之间于 2 月 8 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32 月 12 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20、。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 01 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 01 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7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6应当由丙和 A 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 A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B 公司承担。李某
21、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 B 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 B 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013 年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 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
22、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
23、,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8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
24、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
25、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 B 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 B 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 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
26、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2012 年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
27、己。92012 年 4 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 5 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 年 7 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2012 年 3 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
28、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
29、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104应当由乙主张权
30、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
31、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011 年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 万元交给
32、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 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 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 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 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