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一、办理主体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1 年 4 月 23 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 年 4 月 3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2021 年 4 月 3 日)第四条第一款;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 三、受理条件 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涉及海岸带陆域 200 米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地的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四、申请材料 (一)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