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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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 、诰(告诫) 、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

2、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 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 、

3、 “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王命(誓、诰、命)禹刑汤刑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 、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4、。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 、纳吉(祭祀) 、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请期(商定婚期)

5、 、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 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

6、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 郑国子产铸刑书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 (中国第一个律师) 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 、 “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李悝变法制定法经 ,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 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 (侵犯财产) 贼法 (侵害他人人身) 囚法 (囚禁和审讯罪犯) 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

7、犯罪者) 杂法 (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 具法 (相当于总则部分) 。 法经意义: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商鞅变法。 连坐法规: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家属连坐。官吏职务连坐。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 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

8、族任意打击拼命,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 (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

9、和过失。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刑事责任年龄。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从重从轻原则。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计赃论罪。连坐原则。诬告反坐。法律的效力范围。同罪异罚。 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从总

10、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秦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分类细致。 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两级。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 、 “刑罚大省” 。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立法形式包括:律、令、科、比 文景废除肉刑原因: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

11、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 文景废除肉刑内容: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 文景废除肉刑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 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 汉

12、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不准越诉。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实行诬告反坐。 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幼妇残。自首减免刑罚。诬告反坐。法不追究继往。 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商人不得为吏。 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引经决狱。内容包括

13、: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意义:缓和阶级矛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律:在篇目上由原来的 9 篇增加到 18 篇。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重新统一刑种。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泰始律:又称晋律。特色:引礼入律,礼律并重。较为简约。 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 。 麟趾

14、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 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12 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宫刑的正式废除。缩小了连坐范围。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周律 ,徒刑五等,流刑五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制度化。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影响较

15、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 (登闻鼓) 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 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八议入律。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北齐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的内容是什么?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哪些影响?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友谊标志。此后,各个封建王朝都将这一原则贯彻于法律中,

16、名情侣还将丧服图载于律首,以备司法官查验。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开皇律是隋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共 12 篇500 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在内容上有不少创新,确定了五刑(死、流、徒、杖、笞)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规定了八议和官当政策。 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隋炀帝的立法成果。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礼法并用治国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和典等。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

17、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诚挚罪犯,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法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员要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贞观律的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还化繁为简。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步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它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使人们能

18、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唐律的特点:礼法结合。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礼是理发的一句。法是维护礼的武器。首创“疏议” ,把对刘伯温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内容简约,唐律只有 12 篇,500 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唐律的影响: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很大。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很大(朝鲜、越南、日本等) 。日本的大宝律令 、 养老律令 唐五刑:笞(五等)杖(五等)徒(五等)流(三等)死(两等) 。是中国封建刑法中的核心。后期五刑共二十等。 对十恶的出发及量刑原则:用刑都很重。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 名例律规定老幼废疾者可

19、以减免刑罚。 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对犯有六赃者的出发比较重。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要追缴赃款赃物。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被罢免。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同一国家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相犯的,则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如何维护家长权:家庭成员有尊卑之分。在亲子关系中,尊者为家长,卑者为子女。家长拥有子女所没有的财产权、主婚权和教令权等权利,子女只能受制于家长,成为卑者。 良贱不得结婚的限制。唐朝的良贱之间等级分明,地位相差很大,良贱不可结婚。 离婚的规定:其内容除了沿用以往的七出和三不去外,还专门规定了和离和义绝两种离婚的形式。 财产继承制度更为完备化。使用诸子平分原则。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行不和御史台构成。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告诉的限制: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对奴告主的限制;生理上的限制;对囚徒的限制。 刑讯的规定:唐朝肯定了刑讯是审判中的合法手段。但有条件,不可随意使用。工具为讯杖。有禁止刑讯的细想,执行也最了规定。 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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