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