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随房奉送阁楼未能列入买卖合同条款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随房奉送的阁楼未能列入买卖合同条款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宣传资料中所称的随房奉送的阁楼、阳台等未列入买卖合同中或在产权证中未予体现,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结合双方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面积及房屋买受人之前是否明知进行综合判断。尤其要注意当房价出现波动时,当事人以此为由悔约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 美旋公司为本市纪翟南路.花园的开发商。xx 年 8 月 27 日,美旋公司在上海楼市周刊刊登广告,载明.花园二房一厅(阁楼 55.04 平方米),建筑面积 74.73 平方米,售价 55.8 万元。嗣后,美旋公司还曾在报刊刊登同类广告,除售价调整为 57.3 万元外,其余内容与前述广告基本一致。另在美旋公司发布的楼书中亦载明六层有阁楼的内容。 xx 年 9 月 13 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实地查看了本市纪翟南路弄.花园号室房屋。同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