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标与商号的区别:1)标识对象不同。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商号与特定经营主体相联系。2)显著性不同。商号只是企业称谓,不要求一定具有显著性。3)产生的权利不同。商标有独占性,只能一注册人。商号可多个使用人。4)功能不同。商号是称谓,商标是标记。商标与商务用语的区别: 1)商务标语虽具有区分功能,但不及商标的区分功能强。 2)商务标语不能由原创人独占使用;商标则以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为特征。3)商务标语稳定性差,常常因时因地改变;而商标则不能随意变更。4)具有独创性的商务标语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与外观设计1. 外观设计及与商标的联系。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
2、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 外观设计同商标一样,都是是一种工业产权。3. 使用目的不同。外观设计是为了装饰商品,使商品美观,吸引消费;而商标是为识别和区别。4. 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同一图案,可作商标注册,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法律后果不同。外观设计有保护期;而商标的保护期可通过续展实现永久保护。美国“可口可乐”开始以外观设计保护,期满后采用商标保护,至今 100 多年历史。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与联系: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对最先创设的商标都起着一定的防护作用。二者的区别:1)联合商标主要是在同种商品中起防护作用,而防御商标则是在非同类商品中起防护作用。2)防
3、御商标要求驰名商标使用,联合商标无此要求。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一是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二是横向平等主体间的商标关系;三是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 商标法的渊源一) 宪法二) 法律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 司法解释五) 国际公约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内容2013 年 8 月颁布,2014 年 5 月 1 日施行。主要修改 5 点:第一,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二,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三,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4、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 1 到 3 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 50 万元提高到 300 万元,进一步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第四,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可视听性的标志可以分解为四种情形一)平面标志。文字、图形、数字、图案。多为组合标志。二)立体商标。我国规定三维标志:1.和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2.
5、商品的容器、包装形状;3.商品本身外形。第三种受限制,须是非功能性的。三)颜色组合。指两种颜色以上,不包括单一颜色。只有组合才具有显著性。四)声音商标。新商标法规定声音可单独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 4 种:第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第二种,叙述性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的,则属于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情形,不能被核准注册。第三种,功能性三维标记:商标法第 12 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四种,通用标识:在其他领域中已
6、经具有公认含义的通用标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不得违法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商标法第 10 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 、 “红新月” 的名称
7、、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几类主要在先权利1. 在先商标权2. 侵犯在先著作权3. 在先商号权4. 知名商品名称权5. 著名人物或虚构人物的形象也可能构成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6. 姓名权、肖像权使用地名商标的 3 例外第一,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所谓其他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有的地名有多种含义,而3地名
8、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二是有的地名作为商标已使用多年,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如贵州茅台、青岛啤酒等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具有显著性,起到了商标的区别作用,法律承认其具有“第二含义” ,即商标的特征。第二,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点,决定了这类商标有时不可避免要把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比如“河田鸡” 、 “金华火腿”等,对这种使用地名的商标,法律不禁止。第二,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指在 1988 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令禁止前已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其他情形的申请1.申请烟草制品商标注册须提交国家烟草局颁发的生产
9、许可证;2.申请报刊、杂志商标注册的,应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3.申请人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案相冲突的处理1)不同日申请,申请在先者获准。 2)同日申请,使用在先者获准。 3)同日申请,但同日使用或不能证明何人使用在先者,由申请人自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者,通知以抽签方式决定。4)证明文件及提供时限(30 日提交+30 日协商) 。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商标局主要审查构成、显著性、与在先权利是否冲突、与在先商标是否相似。1.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构成要素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2.
10、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亦不能恶意抢注;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注销不满 1 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复审案件分为以下四种 :1)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商标异议的裁定;3)当事人对撤销商标裁定不服;4)对撤销违法使用的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商标权的内容一) 专有使用权二) 禁用权三) 转让权四) 许可使用权五) 标记权 禁用权的效力1)
1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行使转让权的规定1)转让注册商标的,需申请商标局核准。2)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其专用权应全部转让。3)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5)集体商标不得转让。6)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7) 转让注册商标不得导致可能产生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行使许可使用权的要求1)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被许可人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3)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
12、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4)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司法实践中,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许可使用中其他规定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须是注册商标,且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2)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超出此范围;3)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4)使用许可不适用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5)共有商标许可使用须得到所有共有人同意。6)联合商标应与主商标一起许可他人使用,不能单独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的注销的情形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13、;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 3 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商标局宣告无效的不当注册的 4 种情形。(1 )将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标志并取得注册的 ;(2 )将注册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标志并取得注册的 (3 )注册三维标志商标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要是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以及由商评委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禁止权
14、的基本效力范围有 4 点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例如,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服装上使用“枫叶”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例如,在饮料上使用“天秦”和“天泰” ;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如在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上使用“加加” ;第三,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如在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上使用“加加”和“伽伽” 。商标权的禁止效力将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其范围。5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1. 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有侵权行为发生;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2.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特殊性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在商标侵权是否需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或是否采
15、用过错责任原则上,学者争议甚大。商标侵权行为不以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也不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种类第 57 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二)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 五)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商品投放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反向假冒区分为两种情形:1
16、.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2.擅自将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再次出售的行为。前者明显地在商品标识上表示出了假冒的行为人,因而被称为“显性”反向假冒,后者则无法直接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的行为人,所以被称为“隐性”反向假冒。 注册商标的违法使用的情形: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是连续 3 年停止使用的;五是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未注册商标的违法使用商标法 52 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
17、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第 10 条把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侵权赔偿豁免制度 第 64 条:1)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未使用提出抗辩的,法院可要求商标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明,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 14 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6(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
18、程度;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1.巴黎公约和 TRIPS 协定都规定: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注册商标,自该注册商标 5 年内,驰名商标人有权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如果恶意注册,不受 5 年限制。2.注册的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后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注意与先使用权的区别)商标法一般规定,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可以宣布后注册商标无效。 商业秘密权的构成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19、济利益;实用性;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知悉范围,只对须知悉人员告知;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
20、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涉密机器、厂房、车间等限来访或提保密要求。上述保密措施,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否则,将被法院驳回。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1.积极权利。包括对商业秘密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1)控制和管理权。披露、许可使用、保密(控制和管理) 。2)使用权。3)收益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所有权获得经济利益,还可以投资入股。4)处分权。赠与、申请专利、公开。消极权利即禁止权。商业秘密所有人禁止他人从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特征1.商业秘密权实行自动产生原则。2.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具有不确定性。3.商业秘密权不具有排他性。7技术秘
21、密权与专利权1.对技术秘密支配权的取得,采用自动原则,不必办理任何法律手续。2.由于技术秘密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技术秘密持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即受法律保护。3.由于技术秘密支配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那些经济寿命适中而且市场需求量大,又不容易保密的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比技术秘密保护更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主要三种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违反保密义务而擅自披露
22、商业秘密1.违法主体。研发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及接触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违法前提。未经单位同意。3.违法披露方式。技术交流,签订合同,发表文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列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两法的联系1. 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因为两法调整都是权利主体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反不正当竞争法曾经属
23、于民法范畴最早就是打击假冒和欺诈行为,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德国最初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归入民法范畴。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责任上以民事责任为主在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一方面要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以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力求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集中反映在对侵权行为实施民事制裁上。两法的区别1. 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知识产权法侧重于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标记的所有权制度,一般从正面明确权利内容,从静态规范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创设排他性或独占性的权利,从反面禁止
2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保护。2.二者的发展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具有封闭性,其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的保护期等都非常明确。这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局限性在于它的发展主要依靠法律的修改,灵活性较差。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判例得到发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3.二者的内容有所不同8反法的内容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它还涉及商业贿赂、不正当销售活动等,这些显然不能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加以规范。反法比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如商标法只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为限,但反法则不限于此,它保护权利人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再如商业秘密主要涉及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通过
25、知识产权法得不到有效保护,故许多国家把商业秘密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两法的关系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和区别可以发现: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补充作用,或者说起着 “兜底 ”作用。2.在适用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之间的关系:1 两法共同规范一些侵权行为,如商标侵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 反法对商标法有补充作用。如对具有标识作用的商号、包装等予以保护。3 保护重点有区别,商标法通过确认权利从静态制止不正当竞争,反法从动态上制止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1 .适用顺序不同。在
26、司法实践中一般先适用专利法。在专利法未作规定时才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 .内容不同。专利法对技术成果授予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技术成果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没有它与商标法的关系那么紧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未有反映。在实践中,冒用他人书目、刊名的行为,侵犯作品中的形象的行为,在法律未有明确规范之前,这些均可认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知识产权有关 4 种:一)商业假冒行为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故意在自己的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
27、同或相似的商标,造成商品假冒或服务混同,或明示或暗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者存在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二)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对商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三)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相关习题9选择1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 “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 红
28、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解析:据商标法第 10 条,与我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国旗是五星红旗,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应是允许的,因此本题不能选 A;商标法第 11条第 1 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敌尔蚊”仅仅直接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得作为商标注册,B 项可选。 “光明”并非直接表示灯泡商品的功能,可作商标注册,不能选 C 项。 “红高粱”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D 项可选。2.
29、花果山市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那些是不合法的?A 将”花果山”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 将”花果山”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解析:A B 选项应该正确,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选项 C,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选项 D, “香梨”属于通用名称,不能将其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
30、使用于鸭梨上。3.甲公司 2000 年 2 月开始使用“乐翻天”作为其儿童玩具的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为“熊猫”。在玩具包装和广告宣传中,均突出宣传“乐翻天” ,致使消费者熟知“乐翻天”而不熟悉其注册商标。2004 年 3 月,当地的乙公司对本公司的儿童玩具申请注册“乐翻天”商标,3 年后取得商标注册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竞争B.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C.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D.乙公司对“乐翻天”享有先用权解析:商标法31 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
31、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甲公司“乐翻天”商品名称很知名,乙公司不得注册“乐翻天”作商标,否则侵犯甲公司在先权利。故 A、D 两项说法错误。乙注册“乐翻天”商标,并没侵犯甲对其注册商标“熊猫”的专有权,C 的说法正确。 商标法41 条 2 款,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 13、15 、16、31 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商标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故10B 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C.4.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人
32、用药品上使用“病必治”商标,但未进行注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企业使用该商标违法,因人用药品商标必须注册B.该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不得使用C.该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D.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注册解析: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题中,该企业的“病必治”商标就具有夸大和欺骗的性质,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司考题:甲公司的商标,用了漫画家杨某的一幅漫画,既没有征得杨某同意,又未支付报酬。2003 年 5 月 12 日,甲公司就该商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2003 年 5 月 30 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该商
33、标。至 2003 年 8 月 30 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 2003 年 9 月1 日核准注册,发给甲公司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商标局的注册程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B.若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其商标并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C.甲公司对前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杨某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司考:甲企业在 2001 年申请注册“阳光”商标,其灯具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阳光”在灯具业小有名气。2
34、004 年,甲企业的经营业务调整,与乙企业洽谈转让“阳光”商标事宜。以下意见符合商标法的: ( )A.甲、乙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B.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否则该商标将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C.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乙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D.甲应将系列灯具上注册商标一并转让给乙。司考真题测试1. A 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 B 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B.该特别约定无效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D.乙厂使用甲厂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答案:BD 考点: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法第 43 条:“商标注册人可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须在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