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我省各类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或处理的,具有公文规范格式的电子文件。同一电子政务系统产生的非公文格式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参照本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是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按规范程序形成的电子公文,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归档电子公文,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按上述要求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公文。 第四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当遵循电子公文形成特点和规律,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和下级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