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 单 选 题1. 根 据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不 属 于 领导 干 部 的 配 偶 、 子 女 移 居 国 (境 )外 :(B)A.获 得 外 国 国 籍B.到 外 国 留 学C.获 得 国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D.长 期 居 留 许 可2. 根 据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一 种 房 产 情 况 不需 要 报 告 : (A)A.领 导 干 部 本 人 和 配 偶 租 住 的 房 屋B.领 导 干 部 本 人 为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共
2、有 人 的 房 屋C.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偶 为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共 有 人 的 房 屋D.领 导 干 部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为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共 有 人 的 房 屋3. 关 于 对 配 偶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规 定 所 列 需 要 报 告 情 形 的 , 应 当 在 配 偶 、 子 女 移 居 国 (境 )外60 日 内 向 书 面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 (C)A.纪 检 监 察 机 关B.宣 传 部 门C.组 织 (人 事 )部
3、 门D.外 事 部 门4. 关 于 对 配 偶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县 处 级 副 职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护 照 和 往 来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通 行 证 件 、申 请 因 私 出 国 (境 )或 者 移 居 国 (境 )外 等 事 项 ,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征 求 意 见 后 处 理 。 (A)A.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B.纪 检 监 察 机 关C.所 在 党 委D.组 织 (人 事 )部 门5.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财 物 的 ,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是 罪 。 (A)A.受 贿B.贪 污C.侵 占D.滥 用 职 权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 以 论 处 。 (D)A.行 贿B.贪 污C.侵 占D.受 贿7.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5、 律 准 则 规 定 : 中 国 共 产 党 必 须 坚 定 共 产 主 义 理 想 和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 必 须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根 本 宗 旨 , 必 须 继 承 发 扬 党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 必 须 自 觉 培 养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 努 力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 , ,接 受 监 督 ,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A)A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B 全 体 党 员 廉 洁 自 律C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6、D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无 私 奉 献8.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 以 的 要 求 , 带 头 践 行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C)A 更 高B 更 严C 更 高 更 严D 和 普 通 党 员 相 同9.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中 规 定 : 承 担 巡 视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 (D)A 党 委B 纪 委C 组 织 部 门D 开 展 巡 视 工 作 的 党 组 织10.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为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7、, 设 在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B)A. 上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B.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C. 同 级 党 委D. 上 级 组 织 部 门11. 有 关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 组 织 部 门 收 到 巡 视 移 交 的 问 题 或 者 线 索 后 , 应 当 及 时研 究 提 出 谈 话 函 询 、 初 核 、 立 案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等 意 见 , 并 于 内 将 办 理 情 况 反 馈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A)A 三 个 月B 一 个 月C 两 个 月D 六 个 月12. 中 华
8、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对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 要 全 面 考 核 公 务 员的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重 点 考 核 公 务 员 的 。 (B)A.学 习 能 力B.工 作 实 绩C.思 想 政 治D.廉 洁 情 况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公 务 员 受 开 除 以 外 的 处 分 , 在 受 处 分期 间 有 , 并 且 没 有 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 处 分 期 满 后 , 由 处 分 决 定 机 关 解 除 处 分 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 (C)A.突 出 贡 献B
9、.立 功 表 现C.悔 改 表 现D.重 要 贡 献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对 处 分 不 服 向 行 政 监察 机 关 申 诉 的 , 按 照 的 规 定 办 理 。 (B)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C.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D.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二 、 多 选 题1.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证 券 投 资 行 为 若 干 规 定 规 定 , 党 政 机 关 工作 人 员
10、 个 人 可 以 买 卖 股 票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在 买 卖 股 票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时 , 应 当 遵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严 禁 。 (ABCD)A.借 用 本 单 位 的 公 款B.借 用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资 金C.借 用 主 管 范 围 内 的 下 属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资 金D.借 用 其 他 与 其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系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资 金2.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规 定 , 严
11、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 收 受 请 托 人 提 供 的 干 股 。 下面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 (ABC)A.股 份 未 实 际 转 让 , 以 股 份 分 红 名 义 获 取 利 益 的 , 实 际 获 利 数 额 应 当 认 定 为 违纪 数 额B.相 关 证 据 证 明 股 份 发 生 了 实 际 转 让 的 , 违 纪 数 额 按 转 让 行 为 时 股 份 价 值 计算 , 所 分 红 利 按 违 纪 孳 息 处 理C.进 行 了 股 权 转 让 登 记 , 违 纪 数 额 按 转 让 行 为 时 股 份 价
12、 值 计 算 , 所 分 红 利 按违 纪 孳 息 处 理D.进 行 了 股 权 转 让 登 记 , 或 者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股 份 发 生 了 实 际 转 让 的 , 违 纪 数 额按 转 让 行 为 时 股 份 价 值 计 算 , 所 分 红 利 可 不 予 追 缴3.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规 定 ,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 由 请 托 人 出 资 , “合 作 ”开 办 公 司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合 作 ”
13、投 资 。 下 列 符 合 上 述 情 形 的 有 。 (AC)A.某 人 出 资 100 万 元 , 与 某 领 导 合 作 开 办 公 司B.某 人 出 资 100 万 元 开 办 公 司 , 并 请 某 领 导 为 公 司 题 字C.某 人 出 资 50 万 元 , 借 给 某 领 导 50 万 元 , 双 方 合 作 开 办 公 司D.某 领 导 的 朋 友 开 办 了 公 司 但 经 营 不 佳 , 于 是 该 领 导 私 下 里 给 予 管 理 和 经 营 方面 的 有 关 建 议 , 公 司 业 务 好 转 后 , 这 位 朋 友 请 该 领 导 吃 饭 表 示 感 谢4. 中
14、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务 活 动中 接 受 和 赠 送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的 通 知 规 定 ,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 。 (ABCD)A.代 币 购 物 券B.礼 仪 储 蓄 单C.债 券D.股 票 及 其 他 有 价 证 券5.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务 活 动中 接 受 和 赠 送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的 通 知 规 定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包 括离
15、 休 、 退 休 干 部 和 受 党 政 机 关 委 托 、 聘 任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机 关 和 领导 干 部 ,在 公 务 活 动 包 括 中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变 相 形 式 接 受 礼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ABC)A.礼 仪 庆 典B.新 闻 发 布 会C.经 济 活 动D.以 上 都 不 是6.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国 内 公 务 活 动 中 不 得 赠 送 和 接 受 礼 品 的 规 定 规 定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接 受 礼 品 的 ,根 据 数
16、额 多 少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直 至 撤 职 处 分 。 (ABCD)A.警 告B.记 过C.记 大 过D.降 级7.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领 导 干 部需 要 报 告 的 本 人 婚 姻 变 化 和 配 偶 、 子 女 移 居 国 (境 )外 、 从 业 等 事 项 。 (ABCD)A.子 女 与 港 澳 以 及 台 湾 居 民 通 婚 的 情 况 ;子 女 与 外 国 人 、 无 国 籍 人 通 婚 的 情 况B.本 人 因 私 出 国 (境 )的 情 况C.本 人 持 有 因 私 出 国
17、 (境 )证 件 的 情 况D.配 偶 、 子 女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况8.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 定 , 领 导 干 部 有 下 列 哪 种 情形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限 期 改 正 、 责 令 作 出 检 查 、 诫 勉 谈 话 、 通 报批 评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免 职 等 处 理 。 (ABCD)A.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报 告 的B.不 如 实 报 告 的C.隐 瞒 不 报 的D.不 按 照 组 织 答 复 意 见 办 理 的9. 关
18、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是 领 导 干 部 应当 报 告 的 收 入 、 房 产 、 投 资 等 事 项 。(AD)A.本 人 、 配 偶 、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的 房 产 情 况B.本 人 、 配 偶 、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的 工 资 及 各 类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等C.本 人 、 配 偶 、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从 事 讲 学 、 写 作 、 咨 询 、 审 稿 、 书 画 等 劳 务 报酬D.配 偶 、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注 册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独 资
19、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的 情 况10. 关 于 对 配 偶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适 用 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BCD)A.经 组 织 批 准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B.配 偶 、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C.没 有 子 女 , 配 偶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D.没 有 配 偶 ,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境 )外 的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挪 用 用 于 款 物 归 个 人 使
20、用 的 , 从 重 处 罚 。(ABCD)A.救 灾 、 抢 险B.防 汛 、 优 抚C.扶 贫 、 移 民D.救 济12.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违 反 以 及 行 政 机 关的 决 定 和 命 令 , 应 当 承 担 纪 律 责 任 的 , 依 照 本 条 例 给 予 处 分 。 (BCD)A.刑 法B.法 律C.法 规D.规 章13.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给 予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 应 当 。 (ABC)A.坚 持 公 正 、 公 平 和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21、的 原 则B.与 其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 情 节 、 危 害 程 度 相 适 应C.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凿 、 定 性 准 确 、 处 理 恰 当 、 程 序 合 法 、 手 续 完 备D.与 公 务 员 现 实 表 现 相 结 合1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中 有 17 处 提 及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党 员 领导 干 部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ABCD ):A 党 政 机 关 中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包 括 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政 协机 关 、 审 判 机
22、 关 、 检 察 机 关 、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工 商 联 机 关 以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位 中 担 任 各 级 领 导 职 务 和 副 调 研 员 以 上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中 共 党 员 。B 国 有 企 业 中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包 括 大 型 、 特 大 型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含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金 融 企 业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人 员 , 中 型 以 下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含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金 融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 以 及 上 述 企 业 中 其 他
23、 相 当 于 县 处 级 以 上 层次 的 中 共 党 员 。C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未 列 入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范围 )领 导 班 子 和 其 他 六 级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的 中 共 党 员 。D 已 退 出 上 述 领 导 职 务 、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中 共 党 员 干 部 。15.根 据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证 券 投 资 行 为 若 干 规 定 ,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类 人 员 不 得 买 卖 股 票 : (ABCD)A 上 市 公 司 的 主
24、管 部 门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国 有 控 股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中 掌 握 内 幕 信 息的 人 员 及 其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不 准 买 卖 上 述 主 管 部 门 所 管 理 的 上 市 公 司的 股 票 。B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人 员及 其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不 准 买 卖 股 票 。C 本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证 券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25、 任 职 的 , 或 者 在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授 予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事 务 所 、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资 信 评 估 机 构 任 职 的 , 该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员 不 得 买 卖 与 上 述 机 构 有 业 务 关 系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D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离 开 岗 位 三 个 月 内 , 继 续 受 该 规 定 的约 束 。 由 于 新 任 职 务 而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26、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任 职 前 已 持 有 的 股 票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必 须 在 任 职 后 一 个 月 内 作 出 处 理 , 不 得 继 续 持 有 。一 、 、 判 断 题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受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委 托 管 理 、 经 营 国 有 财 产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侵 吞 、 窃 取 、 骗 取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国 有 财 物 的 , 以 贪 污 论 。 (A)A.正 确 B.错 误
2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个 人 贪 污 数 额 不 满 五 千 元 , 情 节 较 重 的 , 处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较 轻 的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酌 情 给予 行 政 处 分 。 对 多 次 贪 污 未 经 处 理 的 , 按 照 累 计 贪 污 数 额 处 罚 。 (A)A.正 确 B.错 误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对 犯 受 贿 罪 的 , 根 据 受 贿 所 得 数 额 及 情 节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处 罚 。 索 贿 的 从 重 处 罚
28、。 (A)A.正 确 B.错 误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 通 过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索 取请 托 人 财 物 或 者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 的 , 以 受 贿 论 处 。 (A)A.正 确 B.错 误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因 被 勒 索 给 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 没 有 获得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不 是 行 贿 。 (
29、A)A.正 确 B.错 误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财 产 、 支 出 明 显 超 过 合 法 收入 , 差 额 巨 大 的 , 可 以 责 令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说 明 来 源 , 不 能 说 明 来 源 的 , 差 额 部 分以 非 法 所 得 论 。 (A)A.正 确 B.错 误7.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是 指 利 用 职 务 上 主 管 、 管 理 、 经 手 公 共 财 物 的 权 力
30、 及 方 便 条 件 。(A)A.正 确 B.错 误8.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单 位 受 贿 数 额 不 满 10 万 元 , 但 具 有 强 行 索 取 财 物 情 形 的 , 应 予 立 案 。 (A)A.正 确 B.错 误9.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因 被 勒 索 给 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 已 获 得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不 以 行 贿 罪 追 究 刑 事 责任
31、。 (B)A.正 确 B.错 误正 确 答 案 :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规 定 , 因 被 勒 索 给 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 已 获 得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以 行 贿 罪 追 究 刑事 责 任 。10.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介 绍 贿 赂 罪 是 指 向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介 绍 贿 赂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A)A.正 确 B.错 误11. 关 于 人
32、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介 绍 贿 赂 ”是 指 在 行 贿 人 与 受 贿 人 之 间 沟 通 关 系 、 撮 合 条 件 , 使 贿 赂 行 为 得 以 实 现的 行 为 。 (A)A.正 确 B.错 误12.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 违 反 国 家规 定 , 以 单 位 名 义 将
33、国 有 资 产 集 体 私 分 给 个 人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A)A.正 确 B.错 误13.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超 越 职 权 , 违 法 决 定 、 处 理 其 无 权 决 定 、 处 理 的事 项 ,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处 理 公 务 ,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为 。 (A)A.正 确 B.错 误14.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34、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 履 行 合 同 失 职 被 骗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签 订 、 履 行合 同 过 程 中 , 因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被 诈 骗 , 致 使 国 家 利 益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 (A)A.正 确 B.错 误15.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非 法 批 准 征 用 、 占 用
35、土 地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滥 用 职 权 , 非 法 批 准 征 用 、 占 用 土 地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A)A.正 确 B.错 误16.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有 关 贿 赂 罪 案 中 的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是 指 谋 取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政 策 和 国 务院 各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利 益 , 以 及 谋 取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36、国 家 政 策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规章 规 定 的 帮 助 或 者 方 便 条 件 。 (A)A.正 确 B.错 误17.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 规 定 ,有 关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罪 案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 是 指 国 家 依 法 取 得 和 认 定 的 , 或 者 国 家以 各 种 形 式 对 企 业 投 资 和 投 资 收 益 、 国 家 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拨 款 等 形 成 的 资 产 。(A)A.正 确 B.错 误1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国 家
37、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离 退 休后 收 受 财 物 行 为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 并 与 请 托 人 事 先 约 定 , 在 其 离 退 休 后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 , 构 成 犯 罪的 , 以 受 贿 罪 定 罪 处 罚 。 (A)A.正 确 B.错 误二 、 案 例 分 析 题1.梁 某 在 某 国 有 公 司 任 行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 通 过 该 国 有 公 司 的 集 体 研 究 , 由 梁 某负
38、责 销 售 该 公 司 开 发 的 某 大 厦 的 商 品 房 。 梁 某 在 没 有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价 格的 前 提 下 , 隐 瞒 实 际 的 售 房 价 格 , 占 有 售 房 合 同 价 和 实 际 售 房 价 的 差 额 价 款 , 共 计25 万 元 。 如 何 评 价 梁 某 的 行 为 ? (B)A.因 梁 某 没 有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价 格 , 属 于 民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不 构 成 犯罪B.因 梁 某 所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属 于 国 家 的 公 共 财 产 , 实 际 售 房 全 都 归 公 司
39、所 有 , 其行 为 构 成 贪 污 罪C.梁 某 侵 占 的 只 是 各 购 房 户 的 私 人 财 产 , 并 没 有 侵 占 公 司 的 财 产 , 不 构 成 贪 污罪D.各 购 房 户 交 给 梁 某 的 现 金 没 有 归 梁 某 所 在 的 公 司 管 理 、 使 用 , 不 是 公 司 的 财产2.何 某 和 蔡 某 系 国 有 银 行 营 业 所 会 计 、 出 纳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为 私 营 业 主 刘某 个 人 账 户 空 存 24 万 元 , 由 刘 某 利 用 该 账 户 24 万 元 进 行 验 资 注 册 私 人 公 司 。 试问 本 案 中 , 蔡 某 、 何 某 和 刘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 。 (B)A.何 某 和 蔡 某 构 成 贪 污 罪 , 刘 某 不 构 成 犯 罪一 、 单 选 题